鎮企業、城市企業、農村企業等等的區分。企業就是企業。一幫人聚在一起,組成一個意在盈利的組織,履行一些法定登記手續,這就是一個企業。中國的鄉鎮企業實際上是指那些身份為農民的人在大中城市以外所創辦的企業。這種特徵當然沒有什麼經濟上的意義,僅僅是某些特定法律法規,比如城鄉分治的戶籍制度的產物。
根據成立註冊時的登記資料,浙江這家電子元件廠的主辦者是當地鎮政府下轄的一家工業公司。瞭解那個時代的人都知道,不能根據這種紙面上的資訊來判斷企業真正的所有者。在那個時代,私營企業還屬於違禁之物,許多實際上是私人創辦的企業不得不去尋找一個名義上的主辦者,並把自己的企業定性為集體企業。
這家電子元件廠也不例外。雖然它完全由私人創辦,但不得不以集體企業的面目出現。註冊資金80多萬元,來自於企業創辦者從銀行借來的貸款,鎮政府並沒有任何的實際投資,但鎮政府擁有這家企業的所有權。當然,創辦企業的那個人擁有經營權。
這種集體企業的局面一直持續到了1993年。這期間,這家企業實際上處於所有權不清楚的狀態。但是,法律規定是一回事,實際權利分配又是另一回事。由於企業創辦者在企業中不可替代的核心關鍵作用,他的法律身份雖然僅僅是一個經理,但他實際上和企業所有者沒有什麼區別,他也正像真正的老闆那樣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法律上的所有人——鎮政府——實際上不可能干涉企業的內部事務。也正是由於這種情況,企業在這期間取得了快速的發展。
到了1993年,國內出現了一些新形勢。這時,浙江等地的私營經濟已經漸成氣候,在當地的經濟總量中佔了重要的比例,有的地區甚至超過了90%。雖然這些私營經濟打著各種各樣的掩蓋性的名義,但他們畢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公有經濟。於是,出現了意識形態方面的麻煩。一些地方政府因此承受到了越來越大的政治壓力。
為了擺脫政治壓力,大家紛紛去找解決的辦法。有人翻憲法,發現合作經濟也是公有經濟的一種。好,應對辦法有了,那就是把事實上的私營經濟稱為股份制合作經濟,並將其劃入公有經濟的範圍。這就為私營經濟找到了意識形態方面的保護傘,這方面的問題也就不存在了。這個方法看來得到了各方面的認可,於是,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從浙江等私營經濟發達的地區開始,股份制合作企業很快在全國得到了推廣。那些原來戴著集體經濟“帽子”的私營企業也紛紛藉機“摘帽”。真正創辦、經營企業的人開始從法律意義上掌握企業的所有權了。
雖然有了改變的機會,但是,政府在企業所有制方面的管制並沒有全部消失,企業家想要一下子得到企業所有權還是不可能的。怎麼辦呢?解決辦法就是在“合作”這個概念上做文章。電子元件廠首先改名為有限公司,然後劃分了股權。按照劃分方案,原來擁有100%所有權的鎮政府擁有36%的股權,另外重要的一塊是所謂“職工集體股”,佔50%的股份。企業經理人則以職工個人股的方式直接擁有了一部分股權,這部分股權的比例並不大。這幾部分股份之間的關係被定義為“合作”。
當代中國(10)
這其中耐人尋味的是“職工集體股”。看起來,這部分股權是屬於所有企業職工的,但企業管理者卻並不把這部分股權進一步直接分配到職工個人手中,而是維持“集體”的狀態。不難看出,這是企業經營者的故意安排。他們並不認為這部分股權應該全部分給職工。實際上,他們認為這是屬於他們的股權,但是,為了意識形態的安全,他們在當時不能直接佔有這部分股權,於是,他們就採用“職工集體股”的形式把這部分股權預留下來,以後再說。
於是,原本可能削弱企業所有者產權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卻幫助企業家落實了相當部分的所有權。政府管制的腐朽被化為了企業機制健全的神奇。
1994年,公司法開始實施。公司法是一部影響深遠的法律,表明政府已經開始採用世界通行的市場經濟做法來管理公司這種重要的經濟組織。這種法律的變化表明,意識形態方面,政府對私營公司已經不是那麼敏感了。股份公司的管理者抓住了這次機會,進一步擴發了自己對公司的所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進行了新的登記。這時,對於浙江這家股份公司來說,法律上真正屬於企業家的股份並不多。如果操作不當,在進行新的登記手續時,當時的股權分配被固定下來,企業家就會失去大部分的企業所有權。這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