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決定把這種政策推廣開來,制定更多的優惠政策,吸引人們前來澳大利亞。
說到這裡,就可以看出法律制度對於地方發展的重要性了。英國當初只是把澳大利亞作為一個海外監獄,垂直管理的程度很深,管理的軍事化色彩很濃。殖民地當局沒有權力制定任何法律。雖然如此,英國政府仍然賦予總督以權力釋出關於治理殖民地的命令。這種命令在實際中就成為殖民地的當地法律。換句話說,總督是有相當的立法權的。
既然有了這個授權,總督就把英國本土的法律,或移植,或修改,實在沒有就新定,在澳大利亞逐漸建立起一套符合當地情況的準法律制度。吸引自由民的政策就是這種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吸引自由民的政策逐漸吸引來一些英國人。這些人相信,很有機會在這個遙遠的大陸開闢自己的新生活。著名的小說《大衛·科波菲爾》當中,就有當時的英國人轉而前往澳大利亞開拓新生活的情節。顯然,那時,去澳大利亞已經不再只意味著流放和艱苦了,更多意味著機會和美好的未來。
1806年,布萊出任新的澳大利亞總督。這位新官脾氣不大好,粗暴專制,引起了殖民地人民的不滿。1808年,一些軍官發動政變,逮捕了布萊總督。此事被稱為“一月政變”。一月政變讓英國政府感到,需要加強澳大利亞的自治了。首先要在澳大利亞建立起諮議性的立法機構。
不能不感嘆澳大利亞的好運氣。同樣的政變,也許只有英國能得出要加強自治,而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