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部分(3 / 4)

兵反擊,匈奴軍大敗,僅數百人逃脫,屬國的義渠部落王將匈奴犁汙王射死,漢朝賞賜給他黃金二百斤,馬二百匹,並因此封他為犁汙王。從此以後,匈奴不敢侵犯張掖。

'3'燕、蓋之亂,桑弘羊子遷亡,過父故吏侯史吳;後遷捕得,伏法。會赦,侯史吳自出繫獄。廷尉王平、少府徐仁雜治反事,皆以為“桑遷坐父謀反而侯史吳臧之,非匿反者,乃匿為隨者也”,即以赦令除吳罪。後侍御史治實,以“桑遷通經術,知父謀反而不諫爭,與反者身無異。侯史吳故三百石吏,首匿遷,不與庶人匿隨從者等,吳不得赦。”奏請覆治,劾廷尉、少府縱反者。少府徐仁,即丞相車千秋女婿也,故千秋數為侯史吳言;恐大將軍光不聽,千秋即召中二千石、博士會公車門,議問吳法。議者知大將軍指,皆執吳為不道。明日,千秋封上眾議。光於是以千秋擅召中二千石以下,外內異言,遂下廷尉平、少府仁獄。朝廷皆恐丞相坐之。太僕杜延年奏記光曰:“吏縱罪人,有常法。今更詆吳為不道,恐於法深。又,丞相素無所守持而為好言於下,盡其素行也。至擅召中二千石,甚無狀。延年愚以為丞相久故及先帝用事,非有大故,不可棄也。間者民頗言獄深,吏為峻詆;今丞相所議,又獄事也,如是以及丞相;恐不合眾心,群下歡譁,庶人私議,流言四布。延年竊重將軍失此名於天下也。”光以廷尉、少府弄法輕重,卒下之獄。夏,四月,仁自殺,平與左馮翊賈勝胡皆要斬。而不以及丞相,終與相竟。延年論議持平,合和朝廷,皆此類也。

'3'燕王劉旦和蓋長公主等人謀反時,桑弘羊之子桑遷出逃,曾投靠過桑弘羊從前的部下侯史吳。後桑遷被逮捕處死。時逢大赦,侯史吳投案自首囚禁在監獄。廷尉王平、少府徐仁共同負責審理謀反案件,都認為“桑遷受其父謀反的牽連,侯史吳窩藏他,並不是窩藏謀反者,而是窩藏連坐者”,於是按大赦令赦免了侯史吳之罪。後侍御史重新查處此事,認為“桑遷精通經典,明知其父背叛朝廷,卻不加勸阻抗爭,本身與謀反者並無兩樣。侯史吳原為三百石官吏,主謀窩藏桑遷,與一般百姓窩藏連坐者不同,侯史吳不能赦免。”奏請朝廷重新處治侯史吳之罪,並彈劾廷尉、少府開脫謀反者。少府徐仁是丞相田千秋的女婿,所以田千秋幾次為侯史吳說情,他怕大將軍霍光不聽,便在公車門召集中二千石官及博士官,商議應按法律判侯史吳什麼罪名。參與商議的人知道大將軍的意向,所以一致指控侯史吳為大逆不道。第二天,田千秋將眾人的意見上奏朝廷。於是霍光因田千秋擅自召集中二千石及以下官員,朝內、朝外言論不一,將廷尉王平、少府徐仁逮捕入獄。朝廷上下都恐怕丞相會受到牽連。太僕杜延年致書霍光說:“官吏放縱罪人,有通常的處罰方法。如今進而詆譭侯史吳為大逆不道,只怕從法律上說是太過分了。再說,丞相崐平日並沒有什麼成見,而是一向愛為下面的人說情;至於擅自召集中二千石官員,則十分不對。但我覺得丞相在位已久,又是先帝任用的人,除非有什麼重大過失,否則不可廢棄。近來,不少百姓們說刑罰過重,官吏們執法苛刻,羅織罪名。而今丞相商議的又是有關刑罰之事,如果因此案而連累丞相,恐怕與民心相背,勢必造成屬下喧譁,小民私議,流言四布。我怕將軍因此事而在天下人面前名聲受損。”霍光認為廷尉、少府玩弄法律,終於還是將他們下獄治罪。夏季,四月,徐仁在獄中自殺,王平與左馮翊賈勝胡都被腰斬。丞相田千秋則未受牽連,終於與霍光共事到底。杜延年議論公平,使朝廷合睦,其所作所為,都類似於此。

'4'冬,遼東烏桓反。初,冒頓破東胡,東胡餘眾散保烏桓及鮮卑山為二族,世役屬匈奴。武帝擊破匈奴左地,因徙烏桓於上谷、漁陽、右北平、遼東塞外,為漢偵察匈奴動靜。置護烏桓校尉監領之,使不得與匈奴交通。至是,部眾漸強,遂反。

'4'冬季,遼東烏桓部落反叛。當初,匈奴冒頓單于擊敗東胡族,東胡殘餘部眾分別佔據烏桓及鮮卑山,形成了兩個部族,世代臣服於匈奴。漢武帝擊破匈奴左翼地區,將烏桓遷徙到上谷、漁陽、右北平和遼東的塞外地區,令其為漢朝偵察匈奴動靜。漢朝還設定了護烏桓校尉一官,負責對烏桓人的監督和管轄,使他們不能與匈奴建立聯絡。至此,烏桓勢力逐漸強大起來,於是起兵反叛漢朝。

先是,匈奴三千餘騎入五原,殺略數千人;後數萬騎南旁塞獵,行攻塞外亭障,略取吏民去。是時漢邊郡烽火候望精明,匈奴邊寇者少利,希復犯塞。漢復得匈奴降者,言烏桓嘗發先單于冢,匈奴怨之,方發二萬騎擊烏桓。霍光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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