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部分(2 / 4)

A、B進行選舉,並假定進行一次性投票,有2/3的人即200人反對A而選B,1/3的人即100人選A而不選B。我們有沒有辦法設計一個結構,透過“*的”投票規則使A能夠當選呢?這是可能的。

假定該群體成員都同意“大多數規則”,但程式可以商量。我們把這300人構成3組。若候選人獲得某組的大多數選票,他就贏得這組的選舉,3組中贏得2組即贏了。在實際中這些是任何候選人都能同意的規則,並且也是公平的規則。

我們假定每組的人數不是一樣的:第一組是50人,第二組是100人,第三組是150人——我們這裡人數的確定完全是隨意的。假定第一組中有30人贊成A而反對B,第二組中有60人贊成A而反對B,第三組中10人贊成A而反對B。即:第一組A與B的比例是:30∶20;第二組A與B的比例是:60∶40;第三組A與B的比例是:10∶140。

在這樣一種規則下進行投票,A獲得了3組中2組的贊成票。

A獲勝。

在這個例子中,如果不分組就選一次,那麼B必定獲勝。

這個例子中,使B獲勝的是*機制,使A獲勝的是間接選舉機制。臺灣採取的是前者,美國採取的是後者。

布坎南在《同意的計算》16中舉了另外一個例子。一個25個人組成的社會,只需要9個人的同意票某個議案就可使得它透過。具體做法是,將這25個人分成5個區,每個區5個人,這樣,只要有3個區(5個區中的多數)中的多數人同意,即每個區有3個人同意就能使一項議案透過。

具體地,我們將25個人分成A、B、C、D、E共5個區。同意改議案者被分在A、B、C三區,見下表中,*表示對議案“同意”的人。

表9…1

A

B

B

B

E

*

*

*

*

*

*

*

*

*

這樣在“大多數”原則下使一項議案得到透過,儘管可以有16人不同意。如果是36961人(199×199)的一個社會,只需10000人就可使一項議案獲得透過,只比總數的1/4多一些,而無須多於1/2的人同意。我們用此方法對兩個候選人或候選議案進行選舉或進行表決,可以使其中本來獲得少數人同意的當選。

這說明*選舉有其侷限性,當然這並不是說*選舉是虛偽的和帶欺騙性的,更不能構成不進行*選舉的理由。正如有一篇討論*與醜聞的文章裡說的那樣,*選舉不是絕對好的,但反*絕對是壞的。在*社會里,罪惡被最大限度地暴露出來,並受到譴責,因此抑制了更多的罪惡;而在反*的社會里,罪惡被最大限度地掩蓋起來,於是往往導致更大的罪惡。斯塔爾法官對克林頓與萊溫斯基的性醜聞窮追不捨,克林頓為此不得不在電視上公開道歉。總統沒有絕對的權力,他也有服軟的時候。

選舉是揭示群體偏好的一種方法,我們這裡要說的是,一群體進行的所謂*選舉並不能客觀地揭示一群體成員的偏好。

。。

投票悖論與阿羅不可能性定理

在對*當選“總統”的分析中,我們可看到*選舉的結果取決於規則與程式。透過個人的偏好而揭示群體的偏好是福利經濟學研究的物件,而著名經濟學家阿羅提出的不可能性定理(被稱為阿羅不可能性定理),對人與人組成的社會的群體理性作了分析。

我們來看這樣一個群體決策。假定有3個群體(可以是3個人),他們對備選方案A、B、C進行表決。方法是兩兩進行比較,即讓投票者對3個方案中的兩個進行分別表決,然後再根據大多數規則決定哪個方案勝出。假定這3個群體的偏好關係如下:

表9…2 一個可能的偏好順序

群體1

群體2

群體3

A

B

C

B

C

A

C

A

B

我們先讓投票者對A和B進行投票。由於群體1和群體3均認為“A優於B”,群體2認為“B優於A”,這樣,在這輪投票中A以2比1戰勝B。

我們再讓這三個群體對B和C進行投票。群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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