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部分(3 / 4)

和群體2認為“B優於C”,群體3認為“C優於B”,投票結果是:B以2比1戰勝C。

既然A戰勝了B,B又戰勝了C,似乎是,如果對A與C進行投票,A應當戰勝C。對於任何一個理性的投票人,這是自然的。但是,當群體對A和C進行投票時,C以2比1戰勝了A!

這就是阿羅悖論,又稱為孔多塞投票悖論、迴圈投票悖論。當然,投票中不是任何時候都會產生投票悖論。三個群體對3個方案的可能偏好狀態為216個,出現悖論的狀態是6個,即悖論的可能性是1/36即。

投票悖論這個現象所反映的問題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它反映了在社會加總成員偏好過程中,存在致命的缺陷,這正是著名的“阿羅不可能性定理”所揭示的。

這個例子反映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社會對幾個方案進行表決,如國家選舉總統、某個城市讓市民決定先修建哪個公共事業工程,等等,這個例子說明,社會投票很可能得出矛盾的結果。

對於社會的選擇問題,阿羅認為,在非*的情況下,不存在任何加總社會個體成員偏好的方法。

所謂加總社會偏好即找到一個社會偏好函式,阿羅提出了這樣的函式要滿足4條公設:第一,定義域不受限制,即適合所有的個人的偏好型別;第二,非*,即社會偏好不以一個人或少數人的偏好來決定;第三,帕累託原則,即所有人的偏好都認為a優於b,那麼社會偏好也是a優於b;第四,獨立性,即不管個人對除了a與b的其他的偏好順序發生什麼變化,只要所有個人對a與b的偏好不變,那麼社會對a與b的偏好不變。

這4條公設是基本的,或者自明的。但是,阿羅論證了不存在這樣的社會福利函式。我們設計出來的揭示偏好的選舉方法,其結果不具有傳遞性,從而會產生矛盾。我們在數學中的“大於(》)”的關係是具有傳遞性的:如果a》b,並且b》c,那麼a》c。如果社會選舉的結果是“a優於b”,“b優於c”並且“a優於c”,那麼社會偏好就是滿足傳遞性的,但事實上,在非*的情況下我們往往做不到。這就是阿羅不可能性定理的意思。

阿羅定理指的是,社會沒有一種客觀地反映群體的社會偏好的方法。如果某種偏好得以反映出來,如臺灣*當選“總統”,或者小布什而不是戈爾當選美國第53任總統,那完全取決於所確定的“*”的選舉規則。另外一套規則得出的完全可能是另外一種結果。

戈爾比小布什多幾十萬張選票,然而美國實行的投票人制度是,誰獲得了某一州的多數票,那麼他就獲得該州所分配的選舉人的選票,小布什與戈爾之爭的關鍵是佛羅里達州的選舉結果,小布什獲勝就在於他以微弱優勢獲得了佛羅里達州的25張選舉人票。最後,小布什與戈爾的選票之比為277∶266。小布什獲勝。

你會說,透過一次性投票來決定誰當選,即對候選人或候選方案進行一次性表決,這應該是合理的。但是,這很有可能讓選民最不喜歡的人或方案當選。

舉一個例子。假定有4個候選人,他們是A、B、C、D,假定有26%的人“最喜歡”A,各有25%的人“最喜歡”B和C,有24%的人“最喜歡”D。現在進行一次性投票,A當選。而很有可能的是“最喜歡”B、C、D的那些人“最不喜歡”A,即:“最不喜歡”A的人有74%!在這種規則下,最多人“最不喜歡”的候選人當選了!這樣的規則合理嗎?很有可能的是,臺灣的*就是這裡的A。

如果有一種確定了的規則,並且候選人的競選綱領在選民心裡得到確切的定位,即每個選民對不同的候選人確定了其偏好程度,那麼結果是確定的。而為什麼不同的候選人同意同樣的規則呢?因為,每個候選人總會盡量以其競選綱領及個人魅力贏得選民的偏好。這裡有一個真理:假如你的競選綱領及個人魅力贏得了所有的選民,即對所有選民進行偏好排序,你都是在最前面的,那麼在任何選舉規則下你都會被選中。同樣,如果你永遠排在最後面,那麼無論什麼規則,你都不會選中。這一點可以用數學證明。

同時,候選人接納某種*的選舉規則而參與競選,是因為他無法預先知道每個選民的偏好。*的選舉是人們以此來揭示選民的心理排序情形的方法。阿羅不可能性定理正說明了人的有限理性的悖論。

此外,阿羅定理說的是,社會的選擇方法不可能既是有效率的,又是*的。因為迴圈投票本身就是無效率的,而有效率的方式必須是*的。這就再次揭示了*和效率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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