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4 / 4)

為萬物都是神的藝術品,而人的藝術既以神的意圖和目的為摹仿物件,也就可能比現實生活更美也更真實。表面上看來,亞氏這一觀點和劉勰頗有相似之處,但劉勰雖以“文”為“道”的藝術品,但他的“道”歸根結蒂卻不過是披上了一件神秘外衣的儒家之道。也就是說,在他那裡,“天道”終究是人道,“神理”終究是倫理,“象天地,效鬼神,參物序”,歸根到底只是為了“制人紀”(《宗經》)。所以劉勰才說:“唯文章之用,實經典枝條,五禮資之以成,六典因之致用,君臣所以炳煥,軍國所以昭明”(《序志》),文學的作用,最後仍然落實在政治倫理和社會生活之中,而不是在對神性、神理、神道的摹仿和認識之上。儘管在《原道》篇,劉勰把這“天道”或“神理”硬派作了儒家倫理之道的根據,但這根據一旦在本體論部分完成了它的使命後,也就不再被提及了。

相反,劉勰倒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文學在社會生活、尤其是在政治倫理方面的作用:詩應該“持人情性”(《明詩》),歌應能“化動八風”(《樂府》),文章“既其身文,且亦國華”(《章表》),連諧辭隱語也必須“頗益諷誡”(《諧隱》)。這些觀點在《文心雕龍》一書中多次被提及,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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