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 entities;NMEs)。其餘的都只是對市場上已有的藥物做了些微改動而已。2002年,78種新批准的藥物中只有17種是新分子實體藥物(NMEs)。並且這些新分子實體藥物中只有很少的幾個是由製藥公司研製的。剩下的都是從大學或政府實驗室或生物科技公司那裡授權得到的。
塔夫特中心的分析嚴格限定在完全由製藥公司開發的新分子實體藥物上——作者們稱之為“自我研製的NCEs”(NMEs的舊稱)。但是這僅佔新藥中很小的一部分。你也可以想象,與其他藥物相比,這些藥物會花費公司更多的成本。從別人那裡獲得授權以及對舊藥做些修改,要少花很多錢。事實上,塔夫特中心的學者們宣告,製藥公司將研究開發費用(包括第四階段的費用)的75%都花費在了這些自我研製的新分子實體藥物上。我認為這個比例高得令人懷疑,並且沒有辦法去證實它,但是關鍵問題在於公司也承認是這樣。
為什麼媒體沒有發現8億2百萬美元僅僅適用於一個嚴格挑選出來的非常昂貴的藥物樣本呢?一個可能的答案是,製藥業不想讓它們這樣做。美國藥物研究與製造商協會和製藥公司在它們的公共宣傳中都強烈地暗示,8億2百萬美元是它們開發所有新藥的平均成本。甚至塔夫特的學者們在其論文的摘要中似乎也暗示這一點,他們寫道,“透過對十家制藥公司的調查資料的分析,我們得到了68種隨機選擇的藥物的研究和開發成本。這些資料可以用來分析新藥開發的平均稅前成本。”而對這些新藥是什麼,一句話也沒提。
成倍增加
塔夫特的估計還存在第二個問題。即使是那些自我研製的新分子實體藥物,這也不是實際支付的成本。這個成本應當是每種藥物4億3百萬美元。作者說的8億2百萬美元是“資本化”的成本——也就是說它包括瞭如果不將這些錢花在藥物的研發上,而是將其投入到權益市場可能賺取的收入。這就好像製藥公司並不一定要在藥物研發上花錢一樣;它們可以選擇別的渠道賺錢。或者,用作者的行話來說,“費用必須按照合適的貼現率進行貼現,當投資者將錢花到製藥公司的研發上後,他們就喪失了將錢投入到一個相同風險的財務組合中獲取收益的機會。”這個理論上損失的收入被稱為 “機會成本”,塔夫特的研究人員把它加入到了該行業的支付成本中。這一會計的處理方法幾乎將成本翻番,從4億3百萬美元飆升至8億2百萬美元。
塔夫特的研究人員認為這種處理方法是合理的,他們認為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製藥公司只是投資者對投資渠道的一種選擇。但是,儘管對投資者來說可能是這樣,但對公司而言肯定不是這樣。製藥公司沒有其他選擇,如果它想要在製藥業中生存的話,就必須在藥物研發上花錢。它們並不是投資公司,如果對製藥業的研發費用進行機會成本的處理,顯然毫無道理。
這項研究結論的第三個問題在於,這是稅前的數字,但是研究開發費用是可以進行稅收減免的。另外,製藥公司還可以享受數十億的稅收優惠,例如測試“罕見病用藥” ——這一產品的市場預期不超過20萬人——的成本享受50%的優惠。1983年,對罕見病用藥實行稅收優惠以來,到2000年,FDA已經註冊了231種罕見病用藥。其中的一種就是前一章中提到的立妥威——第一種抗艾滋病病毒的藥物。隨著世界範圍內艾滋病的流行,立妥威的市場遠遠超過了20萬人,但是儘管如此,它還是被看作是罕見病用藥。此外,如果製藥公司能夠證明某種藥物不能盈利,那麼它也可以得到稅收優惠(別的公司怎麼沒有這樣的好事?)。也許製藥公司認為這些稅收優惠的資訊只應當上報給美國國內稅務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而不願告訴任何人,就像他們處理藥物的研發成本一樣。人們會懷疑這些資訊是否會接受審計,會怎樣接受審計。
無論如何,考慮到所有的稅收優惠,大型製藥公司需要交納的稅額是比較少的。1993年至1996年,製藥公司的稅率大概是16�2%,而其他行業的平均稅率卻是27�3%。許多專家認為,藥物研發費用不應該包括減免的稅收成本。製藥公司的稅收減免額會大大降低研發費用,降低幅度至少相當於34%的公司稅率(還不考慮稅收優惠)。如果你同意這樣調整的話,塔夫特估計的4億3百萬美元的稅後成本(未加入“機會成本”)將會變成每種藥不超過2億6千6百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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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藥公司在新藥研發上究竟花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