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部分(2 / 4)

小說:都市非常規生活 作者:風格1

們知道有這樣一種現象:現在很多人又把那些帶攝像頭的手機換成不能拍照的了,因為老婆打電話時總是會說:“你手機不是可以拍照嗎?如果你真是在陪客戶吃飯,那吃完了給我拍幾張相片回來!” �私家偵探唐先生說:“手機監聽肯定只是那些富有的‘少數人的遊戲’,但它也映襯了一種普遍的問題:我們處在的面具社會,我們面臨的情感欺騙。”�面具,當我們處於嚴酷的都市生活壓力之中,處於人的本能慾望與社會公共道德的矛盾對決中,我們的生活在本質上就是面具生活。名片、職位、頭銜,這是面具;人品、性格、情感,這也是面具。在一張張面具之下,都市生活成了一個開不完的假面舞會。“親愛的,我愛你,但我決不相信你。”似乎是在這個面具社會中對愛情最好的詮釋。�另一方面,當“二奶”、“小男人”在我們身邊“如雨後春筍一般”,假如拋開了法律,我們還能從道德上去“譴責”那些監聽自己丈夫或妻子的人嗎?除了相信自己親眼所見、親耳所聽,他們似乎已別無選擇。�丟掉手機?不,危機並不是來源於手機。��“手機竊聽”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依照《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非法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依照《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非法使用竊聽器材盜竊其他單位或個人商業秘密的,須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非法使用竊聽器材侵害他人隱私、名譽權的,須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拍照手機惹出的“偷拍”等是非

據說人在逗狗時,在狗看來是它在逗人。如果手機也有思維,那麼它們現在肯定是滿肚委屈:“我一直以來不就是一個傳話的嗎?幹嗎非得弄一雙眼睛在我身上?難道就不想讓我專心幹老本行了?”�不過,如果它們知道了以下這則訊息,只怕委屈也會煙消雲散,繼而是一聲“Oh,My God”的興奮尖叫。美國《時代》週刊,曾把這種帶“眼睛”的手機列為年度第二酷的發明。

評選的理由簡單而又深刻:“它把手機和數碼相機這兩種流行的裝置合為一體,開創了行動通訊的新時代。”�新時代嗎?是的。拍照手機的出現不僅更滿足了那些狗仔隊和私人偵探的需要,對於普通人來說,你可以隨時即興拍照,之後可以儲存細細回味,也可以透過電子郵件或者彩信的形式與朋友們分享。�拍照手機最大的優點就是攜帶方便,愛好拍照的人不可能時時帶著相機,卻可以做到手機不離身,而且它體積小巧、重量輕盈,不必裝進包裡更不用沉甸甸地掛在脖子上,免去得頸椎病的危險。“用起來舒服”是什麼概念,問問它就知道了。�然而,如果手機真有思維,只怕它還是不快樂的。有人說,在現代社會,只有兩樣東西會引發絕對的爭議:一是最古老的性,二是最尖端的時尚產品,拍照手機“很不幸”地屬於了後者。而它“眼睛”的功能不僅讓它看到了陽光下的美麗,也有陰暗角落裡的醜惡;看到了太多的人世間的悲歡離合與愛恨情仇,也許它寧願永遠只擁有一張嘴巴一雙耳朵,從而遠離人的世界。睜開眼,便意味著煩惱,意味著逃避不去的是是非�非……��

買手機得買能拍照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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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手機現今已是遍地開花,而國內出現的第一批拍照手機還要追溯到2002年。據從事手機銷售的業內人士介紹,2002年6月份,具備拍照功能的索尼愛立信T68i手機和諾基亞7650手機橫空出世,儘管當時還只能拍攝640×480畫素的小照片,但由此引發了各手機制造商紛紛跟進的熱潮。�那麼,拍照手機在國內的生產和銷售是否合法呢?國家資訊產業部電信裝置認證處的官員說他們已經就這個問題接受了很多記者的詢問了。據瞭解,作為合格合法的產品,可拍照手機和所有手機一樣,它的上市需獲得資訊產業部的進網許可證,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可拍照手機符合國家有關行動通訊裝置進網的強制性標準,也符合其他網路安全規定,因此資訊產業部批准它們上市,其生產、銷售、使用是合法的。除非將來得到有關部門的另行通知,拍照手機仍能繼續在我國生產銷售使用。�有了國家權威部門明確的回答,可見拍照手機在相關的法律方面並無太多“是非”之處。而問題出在廣大的消費者身上,“上帝們”對它的爭論從來沒有停止過,有人贊愛有加,也有人對此不屑一顧。�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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