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那就是醫治國民的精神,“啟發明白的理性”,“揭出社會的病苦,引起療救者的注意”,“傳播被虐待者的苦痛的呼聲和激發國人對於強權者的憎惡和憤怒”等等。可以說,沒有比魯迅更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更重視社會效果的人了。如上所述,魯迅在談到創作的非目的性時曾以黃鶯歌唱為喻,但任何比喻都是蹩腳的,人究竟不是鳥兒,鳥兒沒有社會性,人是有社會性的,不能不考慮創作的社會效果。魯迅後來也說過這個意思:“記得有一位詩人說過這樣的話:詩人要作詩;就如植物要開花,因為它非開不可的緣故,如果你摘去吃了,即使中了毒,也是你自己的錯。”這就是說,詩人對自己作品的社會效果不負任何責任。魯迅反對說:“這比喻很美,也彷彿很有道理的。但再一想,卻也有錯誤。錯的是詩人究竟不是一株草,還是社會里的一個人;況且詩集是賣錢的,何嘗可以白摘。一賣錢,這就是商品,買主也有說好說歹的權利了。”魯迅並且指出:“即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