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自己清白,我只得將口袋中所有東西全部掏出,差一點兒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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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次訴訟
3 第三次訴訟
吳原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判決孩子由被告撫養;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關於離婚理由:起訴書上說的含糊其詞,只是強調婚姻基礎不牢,婚後感情不和,對於自己的錯誤,則隻字不提。
在吳原起訴離婚之前,公公以萬的價格將我與吳原的共同住房偷偷賣掉了。
2007年5月22日上午,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
原告方除了吳原外,由一位中年男律師和婆婆全權代理,公公一直在門外守候,他家連親戚帶證人一共來了九個,浩浩蕩蕩擠滿了法院走廊。
焦點一:孩子問題
吳原律師強調孩子小,吳原一大男人,工作地點比較遠,坐班車,他上班一去去一天;女方為教師,教育孩子更有利。
我說自己無論從身體上,還是經濟上都無力承擔對孩子的撫養;與我目前的條件相比,吳原則佔有明顯優勢,本著對孩子成長有利的的原則,建議孩子判給吳原。
焦點二:財產問題
(一)收入情況
吳原結結巴巴:“我一個月收入一,一千三百多。”
吳原律師一把掏出我的工資條影印件,上面加蓋單位印章,高高舉起,很得意地交給法官。
這一舉動令我吃驚不小。
法官問我:“吳原的工資條對嗎?”
我說:“吳原現在的月收入至少一千六百塊,請求法院上吳原單位調查,我願意承擔調查費用。”
吳原面紅耳赤:“就,就,就是這個錢。”他一臉惶恐,站起來從法官那裡拿過自己的工資證明看了看,似乎很矛盾,欲言又止,一會兒重新坐下,不住地瞅他媽。
(二)婚前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