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不是有點荒誕,有點“拾金不昧”的覺悟總不是壞事,以後很長一段時間都是那樣想。而且老冰確實拾了“金”從來不“昧”,當然也沒有拾到過能稱得上是“金”的東西。撐死就髒兮兮的兩毛錢什麼的,喊一聲,往辦公室的窗臺上一放。有自認苦主的,拿了去,當場沒有苦主現形的,過兩天哪個睡過頭沒吃早飯就來上班的MM會拿了溜出去弄根油條墊飢。
就這樣一直還自認為是個好人,起碼品德好。後來到20世紀80年代公佈了《民法通則》,裡面有一條“不當得利”,好像才從理論上解決了這個“拾金不昧”的問題。說那本來就是不應當拿的,應該上交。這時候才知道原來“拾金不昧”不是什麼好人好事,它本來就不應該“昧”,“昧”不僅僅是不道德,而且是犯法的,小時候常常叨叨的一句話“撿的當買的”,原來不對。
不對歸不對,但好像照樣有人在昧,沒人把“昧”當一回事。就算自己不當心丟了什麼,找回來的機率好像不太大,起碼老冰沒碰到過。
那還是老冰剛到日本不久的時候,一天辦公室裡一個人遲到。那天也沒有交通事故什麼的,正當大夥兒分析這主遲到的原因時,正主兒來了。掛著一臉的官司,進門就叫,“倒黴,撿了個‘財布’”。
當時的老冰也知道“財布”就是“錢包”,心想撿了錢包怎麼倒黴了?裡面有錢“昧”了它,沒錢扔了它不就行了嗎?那位卻一直往下說:“在那兒等了十分鐘也沒有人來認,到了‘交番’(警察派出所)一個警察也沒有,結果給耽誤的,這不遲到了!”於是辦公室裡就開始一起研究那隻“財布”起來,一番研究之後發現裡面有6萬多日元現金,按當時的匯率有700美刀左右吧,還有些信用卡什麼的。
頓時大家一起緊張起來,有人就打電話給交番,說撿到了一隻這樣的“財布”,因為本人要急著上班,所以就帶到公司來了,現在應該怎麼辦?如果警察叔叔不怕累來拿也行,等到下班再送到交番也行。好像當時交番的回答是因為撿到東西需要辦的手續不少,所以還是下班後讓本人到交番來吧。
當時這件事讓老冰挺感動,覺得日本人素質挺好,拾金不昧。捫心自問自答才發現如果是老冰的話,600日元以下“不昧”的可能性還挺大,以上就不好說了。面對這6萬日元,老冰幾乎不太可能想起雷鋒叔叔了。
老冰當時並沒有弄明白大家為什麼突然慌亂了起來,後來才知道,這是因為日本法律規定撿到東西昧為己有的話視如盜竊罪。就是說不趕快處理掉的話弄得不好會出麻煩。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法律二:撿錢不還要獲刑(2)
2007年8月左右出過這麼一回事。老冰看電視的時候突然看到一條新聞是“海自二等海曹盜竊被捕”,說是海上自衛隊一個43歲的二等海曹在便利商店偷了個“財布”,被抓了起來。這絕對吸引眼球。老冰就一邊琢磨著這個海曹是怎麼個傻瓜,一邊等著看詳細內容。你想,都已經43歲,準備退休的人了,怎麼會為了一個財布把人生全砸了,是不是傻?這下是不是被判刑還不知道,反正開除出自衛隊是肯定的,工作沒了,退職金也沒了。再說了,在日本像掏兜這種高技術含量的小偷不多,就老聽說從韓國有成幫結夥的鉗工們到日本來撈世界,怎麼這位難道是韓國人的徒弟?
後來一看詳細新聞才知道是這麼回事:這位“盜竊者”名叫吉岡憲一,是海上自衛隊舞鶴警備隊的二等海曹,自衛隊的軍曹相當於*的軍士。前些時候新瀉地震,這位是跟著去新瀉縣柏崎市幫忙搶險。那天路過便利商店去買飲料喝,看到冰箱頂上有人忘了個財布在那兒,於是一時糊塗,揣進了兜裡,結果失主回來找,一放監視錄影發現是一個穿自衛隊工作服的大叔拿了,這才破案。
後來怎麼判決的沒怎麼注意,因為案子畢竟不是很大,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就算是不被判個徒刑什麼的,這位二等海曹也肯定會被自衛隊開除,所謂“懲戒免職”。醜聞都上了報紙,自衛隊會饒了這位往自家臉上抹黑的曹長才怪。這“懲戒免職”非同小可,43歲的曹長,應該已經幹了二十多年了,再有個十來年就可以退休了,現在因為一時糊塗,撿了個不屬於他的錢包,丟了飯碗不說,這二十幾年算是白乾了——退職金一個子沒有,因為是被處分開除的。
日本民法中早在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就專門制定了《遺失物法》,規定撿到東西據為己有算“遺失物橫領罪”,屬於盜竊行為,可處以一年以下徒刑及10萬日元以下罰款。仔細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