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4 / 4)

小說:冰眼看日本 作者:左思右想

確實有道理,被遺失物件的所有權在失主那兒。比如財布,不管是失主隨身帶著,還是放在家中,或是遺落在路上,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撿到這個所有權不屬於自己的財布而據為己有,和盜竊是應該同等視之。

那看到掉下來的東西怎麼辦?就不聞不問,萬一影響交通呢?法律規定交給警察,2006年新改訂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警察在網路上公開失物招領,小件東西像雨傘什麼的若無人認領由警察在兩星期後拍賣,其餘現鈔什麼的三個月無人認領的扣除所得稅以後歸拾得人所有。

那三個月之內有了失主認領怎麼辦?拾得人豈不很鬱悶,也不,失主應付於拾得人相當於拾得物品價值1/10的報酬。

這樣皆大歡喜。

也有不太皆大歡喜的例子,一哥們在垃圾箱裡撿到一筆天文鉅款,送到警察署後無人認領,按法律規定,三個月以後拿了自己應該拿的那份,隨後歡天喜地準備去過日子的時候,麻煩卻也來了。

原來那筆天文鉅款是暴力團在非法交接款子,被這位誤打誤撞撿來交給了警察。暴力團當然不敢出面認領那筆款子,但又絕對忍不下這口氣,成天去這位家門口噁心人家,說那筆錢是偷來的,現在要他全部還出來,要不然就怎麼怎麼樣。

那位呢?如果只是賞金,拿出來也沒事,問題是還有90%怎麼辦?後悔得連自殺的心都有,怎麼那麼賤,見了錢就撿,撿了還交警察,交了警察還被傳媒採訪了。

所以現在如果一個人發現一些來路不明的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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