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成文法律。《永徽律?斷獄律》“制敕斷罪條”《疏議》說:“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制敕,量情處分。”皇帝的制敕可以超越法律之上,用“特旨”、“制敕”量情處分。推而廣之,各級官吏亦可擁有“臨時處斷”的權力。法治與人治本應是對立的,但在中國的古代恰恰是以法律來肯定人治。 。 想看書來
(二)權力與腐敗(2)
我國的傳統中,存在著濃郁的“清官”思想,對“清官”或“清官戲”表現出異乎尋常的熱情。
為官清廉,是對官員的基本要求,是官員的基本目標和榜樣,但與制度和法律比較起來,個人的作用是極其有限的。不能像西方世界的宗教徒那樣把拯救人類的希望寄託在上帝身上。我國老百姓幾千年來都在祈禱明君聖主來統攝國家,希望上面來一個全智全能、至善至美、為民做主、興利除弊的清官,希望他們給自己帶來幸福和正義。彷彿人生和命運全都維繫在掌握權力的個人身上。這正是在長期專制政治和專制思想統治下的後遺症。“清官”思想的影響是相當深遠的,直到“*”,人們幾乎天天在唱國際歌,卻仍然無時無刻不在忙亂著造神的事業。甚至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當電視劇《新星》在某古城播出時,許許多多的人們仰望不已,淳樸的農民聲言要集資給扮演清官李向南的主角頒獎。殊不知,渴望個別“清官”救世而捨棄依法治國的處境永遠是可悲的。渴望個別“清官”的人,就是失去了對“官”——自己公僕的監督、選擇權利的人,是不能依靠健全的法制保護自己利益的人,放棄“人民當家做主”,依賴某個清官“為民做主”。濃厚的“清官”思想強化了人身依附心態,喪失了個體獨立自主掌握自己命運的精神,為專制的政權結構的穩固和各種貪汙*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肥沃的社會土壤,也為現代形成權力制約機制增加了困難。
2�高度集權的失誤
新中國成立後,迴圈了兩千多年的專制的政權結構被徹底砸爛,代之以無產階級政黨執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但是傳統的文化、心理、思維模式等,以其強大的歷史“慣性”和滲透力,在新的時代粉墨登場。儘管從鴉片戰爭到“*”,中國社會生活的舞臺發生過急劇而又令人炫目的變化,但是民族文化體系中歷史積澱的種種惰性因素,不時在壓抑、窒息著民族的活力和生機,甚至在一定歷史條件下被不斷放大,形成巨大的破壞力。共和國建立頭三十年的時間裡,人民為此就付出了高昂的代價。
20世紀50年代,在進行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取得了一系列突出的成就。從50年代後期開始,中國的“公社化”運動,使農村形成了一個個自給自足的缺乏“橫向聯絡”的封閉的生產單位。僵化的指令性計劃經濟也切斷了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絡”。另一方面,黨和國家的領導體制和執行機制“從1958年批評反冒進,1959年‘反右傾’以來,黨和國家的*生活逐漸不正常,一言堂、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個人崇拜、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一類家長制現象,不斷滋長”。*:“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載《*文選》(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0頁。
我國的整個政治結構和經濟體制及其運作事實上出現了一種背離社會主義現代化方向的變化。
這種變化實際上就是權力的過分集中。新中國成立以後的一段時間內,我國政治體制深受共產國際的集權領導和蘇聯的政治體制模式的影響,是在戰爭年代形成的領導體制的基礎上,按指令性的計劃經濟管理的要求而建立和強化起來的。這種體制存在著黨政不分、政企不分、政群不分的問題。每設立一個組織,不論其性質屬於經濟組織,還是社團組織,都要有一個主管部門,都要有掛靠單位。組織形式的行政化,使各個組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以及經濟組織、群眾團體都缺乏其獨立性和主體地位,它為權力的過分集中提供了組織基礎。組織形式的集中正是權力過分集中賴以存在的基礎條件。它把各種組織構築成一種寶塔形的垂直狀態。每個包含其中或隸屬其內的組織和個人只需要聽從上級的指示,對上級負責。整個社會的政權結構便依據這種行政隸屬關係人為地編織構造起來,進而達到權力集中的目的。“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於黨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於幾個書記,特別是集中於第一書記,什麼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載《*文選》(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