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3 / 4)

小說:反貪報告 作者:巴喬的中場

版,第288—289頁。“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全國各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這個問題。”*:“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載《*文選》(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88—289頁。在中國這樣一個地域遼闊、情況複雜的國家,本身就存在著中央政令的統一與地方在政令範圍內的自主權相結合的客觀需要。問題在於“我們歷史上多次過分強調黨的集中統一,過分強調反對分散主義、鬧獨立性,很少強調必要的分權和自主權,很少反對個人過分集權。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過幾次權,但每次都沒有涉及到黨同政府、經濟組織、群眾團體等等之間如何劃分職權範圍的問題。”*:“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載《*文選》(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88—289頁。所以這種體制的最大弊端就是權力過分集中。。 最好的txt下載網

(二)權力與腐敗(3)

早在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載《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252頁。權力的過分集中,特別適宜於個人專斷、家長制的產生和發展,突出少數領導的才智,往往壓抑大多數人的創造力。這就必然損害*集中制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制,出現盲目決策,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強迫命令,脫離群眾及瞎指揮等現象。主要表現在權與法的關係上,往往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使法律成為權力的附庸。有的人甚至濫施特權,主僕顛倒。在個人與組織的關係上,往往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組織成為個人的工具,不能容忍不同意見的存在,一言堂,個人決定重要問題,別人只能奉命行事。

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在1958年以後,在許多重大問題上,在許多轉折關頭,實際上都存在不少不同意見,存在著多種選擇的可能性。但是由於決策權分配上的高度集中,決策方式上的簡單粗糙,缺乏*,沒有經過任何嚴肅、認真和科學的論證,只是憑藉個人的感覺和經驗,結果給人民造成沉重的災難。這種體制越發展,領導者個人的作用就越突出,政治生活*化就越薄弱,使得群眾淡漠於關心公共事務,使意見分歧不但沒有能夠成為推動認識發展的動力,反而成為動盪的根源。

此外,黨政不分,權力的過分集中,帶來機構重複臃腫,人滿為患,職責不清,人浮於事,效率低下,層層把關,文山會海,推諉扯皮等現象,從而為少數人以權謀私、敲詐勒索、貪汙受賄等大開了方便之門。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家長制、一言堂等不僅表現在政治、經濟領域,而且在文化領域也異常突出,造成了意識形態領域嚴重的不正常狀態。1957年以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雙百”方針名存實亡,學術自由已被變形、扭曲,權力真理論代替學術爭鳴,用行政命令解決理論問題,硬要把無限豐富的精神世界定於一尊。意識形態問題又與階級鬥爭糾纏在一起,造成文化停滯、藝術凋零、理論衰退和思想僵化。為了避免被戴上各種廉價而又沉重的帽子,理論工作者將自己的任務變成了簡單的演繹、註釋和宣傳,文藝工作者只能在樣板戲的基礎上打轉轉。人們不得不把精力和興趣放在那遠離塵世的學科和領域中,而大量重大的迫切需要論證和解決的問題卻很少有人問津。因此,造成的理論空白只能主要靠以往的經驗去填補,而這恰恰加速了階級鬥爭的擴大化。

3�“法律虛無”的悲劇

過分集中的權力缺乏制約和監督機制。我國的國家權力分工和制約機制的主要特色是“議行合一”的政治制度,最高權力機關不單是行使立法權和監督權的機關,而且是把國家權力集中於由人民選舉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他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權力都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賦予的,並對它負責。也就是說,人民監督、制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制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行使對人民的管理權。實踐證明,這一國家權力結構和制約機制不僅逐步完善,而且日益顯示出其巨大的優越性。 。。

(二)權力與腐敗(4)

但是,也要看到,長期以來,我們對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缺乏足夠的認識,體現在政權機構的設定上,就是決策、行政機構等職能部門過於龐大,而監督、檢查機構則過於薄弱,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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