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流於形式。這種狀況破壞了權力結構中各部分的協調和平衡。失去了制約機制的權力結構,造成了“不少地方和單位都有家長式的人物,他們的權力不受限制,別人都要唯命是從,甚至形成對他們的人身依附關係”。*:“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載《*文選》(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0—291頁。孟德斯鳩認為:“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載《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252—253頁。而上述體制,靠的是領導者或掌權者的自身素質和修養,能否深入群眾,傾聽群眾的呼聲,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要求,靠的是權力行使者的自覺和自律,卻排斥了制度,乃至法制制約。1958年以後,當時頗為流行的一種認識就是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報》一篇社論全國施行,還要什麼法律?許多問題的解決,光靠法律不行。法律是死的條文,是誰也不怕的。大字報一貼,群眾一批評,會上一斗爭,比什麼法律都有效。於是法律虛無主義開始盛行,政策大於法律,高於法律,法律成了可有可無,甚至以言代法,以言廢法,“把領導人說的話當作‘法’,不贊成領導人說的話就叫做‘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