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該是多麼困難!然而羅馬人民很少有一連幾個星期
不集會的,而且甚至還要集會許多次。羅馬人民不僅行使主
權的權利,而且還行使一部分政府的權利。他們處理某些事
務,他們審判某些案件,而且全體羅馬人民在公共會場上幾
乎往往同時既是行政官而又是公民。
如果追溯一下各民族早期的歷史,我們就會發現大部分
的古代政府,即使是像馬其頓人和法蘭克人那樣的國君制政
府,也都曾有過類似的會議。無論如何,這一無可辯駁的事
實本身就回答了一切難題。根據現有來推論可能,我以為這
是個好方法。
第十三章 怎樣維持主權權威(續)
集會在一起的人民一旦批准了一套法律,便確定了國家
的體制;但這是不夠的。他們已經建立了一個永久性的政府,
或者是一勞永逸地提供了選擇行政官的辦法;這也還是不夠
的。除去意外情況所可能需要的特別集會之外,他們還必須
有固定的、按期的、絕對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會,從而到了
規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據法律召開會議,而不需要任
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續。
但是,除了這種純屬按期舉行的法定集會之外,其他一
切的人民集會——即凡不是由負有這種責任的行政官依法定
形式所召集的人民集會——就都應該認為是非法的,而且它
所決定的一切也都應該認為是無效的;因為召集會議的命令
本身就應當是根據法律的。
至於合法集會次數的多少,則取決於多方面的考慮,在
這一點上我們無法作出確切的規定。我們只能一般地說,政
府愈是有力量,則主權者就愈應該經常地表現他自己。
段簡人們會向我說,這對於僅有一個城市的國家可能很
好,但是如果國家包括有許多城市,又該怎麼辦呢?我們是
把主權權威分開來呢?還是應當使之集中於一個城市,並使
所有其他的城市都隸屬於它呢?
我回答道:我們應該既不用前一種方法,也不用後一種
方法。首先,主權權威只有一個;我們分割它,就不可能不
毀滅它。其次,一個城市,正如一個國家一樣,是不可能合
法地隸屬於另外一個城市的;因為政治體的本質就在於服從
與自由二者的一致,而臣民與主權者這兩個名詞乃是同一意
義的相關語,這兩種觀念就結合為公民這一名稱。
我還要回答說,把許多城市結合成為一個唯一的城邦,總
歸是壞事;而且想要進行這種結合時,人們也無法自詡可以
避免種種天然的不方便。絕不能以大國的濫用權力為藉口來
反對主張只要小國的人。然而又怎樣才能使小國有足夠的
力量來抵禦大國呢?那就得像往昔希臘的城市抵抗過大王
那樣,那就得像晚近的荷蘭和瑞士曾經抵抗過奧地利王朝那
樣。
不過,人們如果不能把國家縮小到恰當的疆界之內的話,
那末就還有另一種辦法:那就是根本不許有一個首都,而是
把政府輪流地設在每個城市裡,並在各個城市裡一一地召集
全國會議。
使人口平均分佈在領土上,使同樣的權利普及於各個地
方,使到處都享有富足與生命;唯有這樣,國家才能成為既
是儘可能最強而有力的,而同時又是儘可能治理得最好的國
家。請記住:城市的高牆厚壁都只是由鄉村房屋的斷井頹垣
而構成的。每當我看見京城裡興建一座宮殿,我就彷彿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