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此書的馬連寶仍無書可交。專案組的人便寫了一個保證書,內容是馬連保知道了有《大遷徙》流入大荔後一定要主動舉報,否則,將承擔一切法律後果。一夥人強迫馬連寶在“保證”上簽字畫押後悻悻而去。
在渭南市區,警察們收穫頗豐。渭南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傳給山西省新聞出版局的“關於對《火花2010年增刊——大遷徙》一書鑑定的報告”稱:接群眾舉報(實際是某局的電話偷聽),渭南市內發現疑似非法出版物《大遷徙》一書,經調查,在渭南城區有4800本,在華陰市發現3500本,現8300 本疑似非法出版物均已異地封存……
幾天後,我看到了華陰市文體事業局的(陰文稽)文罰告字【2010】第1002號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書說此書是“非法出版物”,要根據《出版管理條例》55條將抄走的《大遷徙》全部沒收。
華陰市文體事業局沒收數千冊《大遷徙》並認定此書是非法印刷物的依據是山西新聞出版局6月28日的一紙鑑定。該鑑定書將《大遷徙》鑑定為“非法出版物”的法規依據是《出版管理條例》30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
後來,華陰市儲存《大遷徙》的移民董生鑫在申辯書中說:《大遷徙》一書是作者謝朝平報經北京的火花雜誌社審查同意後出版的,北京的火花雜誌社也有權出版此書,整個過程中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假冒出版單位的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去出版《大遷徙》,故山西省新聞出版局將《大遷徙》鑑定為“非法出版物”的事實依據錯誤。
對於華陰市文體事業局沒收數千冊《大遷徙》的法規依據,董生鑫也提出了異議。他說,華陰市文體事業局沒收我四千多冊《大遷徙》的法規依據是《出版管理條例》55條,該條款的主要意思是“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單位,或者……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如上所述,火花雜誌社北京採編部並非該條款中“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單位”,作者謝朝平也絕非“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大遷徙》的盜版者,單位是合法的新聞媒體,有權出版增刊。謝朝平是原檢察日報持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記者證的正式記者,他有權採寫並有權出版自己的作品《大遷徙》。華陰市文體事業局以錯誤的調查事實作為《大遷徙》的定性和處罰依據已經嚴重錯誤,以錯誤的調查結論為依據並錯誤地套用法規沒收我從別人處賒來的合法圖書更是錯上加錯。
董生鑫的申辯多少有些不全面。後來才知道,雜誌社出增刊是要經有關部門審查的,但剛接手辦火花雜誌下月刊不久的社領導忽略了這一程式。
但董生鑫認為:“《大遷徙》是庫區移民要求寫作、出版的好作品,發到庫區不會引起上訪、鬧事等不穩定的事件”。他認為,即使《大遷徙》在付印時審批手續有疏漏,也應由行政部門處理,他“抗議華陰有關部門動輒使用公安、國安‘管理’新聞出版和打壓移民”。
同時,董生鑫希望有關部門妥善解決此事。他說,如果你們認為火花北京編輯部是假的,請你們到北京調查後依法查處這個假冒的媒體;如果你們認為《大遷徙》是“非法印刷物”,就請依法處罰同意印刷此書的有關部門;如果你們認為作者有“扇動移民鬧事,洩露國家機密”之嫌,就依法追究;同樣,你們若認為自己的處罰決定證據不足,事實有誤,或者是於法於規無據,就請儘快糾正錯誤,歸還我的4300多本《大遷徙》——當然,假如你們想要這4300多冊書,我也可以考慮賣給你們。
書被沒有了,董生鑫卻說:其實,庫區官方的收繳行為是沒有多大作用的,庫區這樣大,移民這樣多,你們把書收得盡嗎?即使你們把書收繳完了,如今的網路這樣發達,你們能全部封鎖嗎——只要你們沒有封鎖所有網路的本事,《大遷徙》及評論《大遷徙》和你們可恥行徑的文章就可能一夜之間天下盡曉,到那時,你們還有什麼奈何?現在,如果你們還了書,還只是庫區的移民閱讀、儲存此書,如果你們買了此書,當然也只有你們知道此書,但你們若想以收繳來了結此事,其結果可能是全中國的人都知道並都關注這本書!
火花雜誌社對於渭南方面以公安管理新聞出版的行為也非常不服,28日給陝西省和渭南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覆函,說《大遷徙》是一部反映人民疾苦,人民呼聲的作品,事實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