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部分(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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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隆基,被撤去森林工業部長的職務,工資從行政4級(月薪460元)降為9級(月薪253元)。仍住乃茲府公館,但只算司局級待遇,沒有專用轎車和司機了。仍保留有服務員、炊事員、警衛員。

章乃器,被撤去糧食部長的職務,工資從行政4級(月薪460元)降為10級(月薪元)。在1963年以前,仍保留有服務員、炊事員、警衛員。但是到1963年3月,被撤消政協委員資格;身邊勤務人員全部撤走。工資停發,改為每月生活費150元;後來經周恩來總理過問,增加到200元。不過房租、水電費、電話費等均由章乃器自理。

浦熙修,原上報的處分意見是從行政11級(月薪元)降為16級(月薪元);後來批下來的結果是降為13級(月薪元),屬於高幹的邊緣;仍保留全國政協委員的頭銜,安排在全國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主編《文史資料選輯》

儲安平,工資被取消,由九三學社機關每月發給生活費100元,並被下放到西山農場放羊。……

批判從嚴、處理從寬、重在改造

1958年1月28日,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上發表講話,談及對右派的政策。他說:“對右派的批判必須嚴肅、深刻、全面,處理要比較寬大。寬大無邊當然不好,但要留一條路讓他們走,使他們有可能回到人民的隊伍裡來。”這就總結為“批判從嚴、處理從寬”的名言。

緊接著第二天——1月29日,國務院第96次全體會議透過了《關於在國家薪給人員和高等學校學生中的右派分子處理原則的規定》,這個檔案由中共中央、國務院發給全國各地黨政機關執行。檔案把“國家薪給人員”中的右派分子劃為6類處理辦法,把“高等學校學生”中的青年右派分子劃為4種處理辦法。具體規定如下——

(甲) 國家各機關單位中的右派分子:

第1類、情節嚴重、態度惡劣的,實行勞動教養,態度特別壞的,還要開除公職;

第2類、態度好或情節不十分嚴重的,撤職送農村或農場監督勞動,生活上酌予補助;(附註:撤職、監督勞動者不發給工資,每月領取生活費26—32元人民幣,隨地區不同略有上下;如必須撫養子女,每個子女領取8—10元最低生活費。)

第3類、情況與前兩種相似,但本人學術、技術上有專長,工作需要的,或年老體弱不能勞動的,撤銷原職,留用察看,並降低待遇;(附註:一般降4—5級,下放勞動鍛鍊,每月生活費約60元。)

第4類、情節較輕、態度較好,或在社會上有相當影響需要給予照顧的,撤銷原職,分配待遇較低的工作;(附註:一般降3級左右);

第5類、情節較輕、態度好,或在社會有較大影響,或學術、技術上有較高成就的,實行降職降級降薪,原兼職過多者,應撤銷其一部分或大部分職務;(附註:一般降2級左右)

第6類、情節輕微、態度好的,免予處分。(附註:實際上極個別才有“免予處分”的說法,而不久後一律處分。)

(乙) 高等學校學生中的右派分子:

情節嚴重態度惡劣的,保留學籍,送農村或農場勞動考察(相當於上述第1類);

個別特別嚴重的,開除學籍,勞動教養(相當於上述第2類);

情節嚴重態度好的,留校察看(相當於上述第3、4類);

機密性專業中的右派分子,除開除學籍的外,應轉學或轉系;情節較輕的,免予處分(相當於上述第5、6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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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右派分子的處理原則(2)

其中,最嚴重的“第1類”是送勞動教養(或送監獄),同時開除公職;最輕的“第6類”是隻帶帽子,撤銷領導職務,基本保留原工資待遇。至於組織處分:右派分子中的黨團員一律開除黨籍、團籍。

3月7日,中共中央提出《對民主人士中的右派分子進行工作的意見》。這一檔案指出:

在對右派分子作了組織處理之後,對他們應該有計劃地進行教育工作,以進一步分化和改造右派,更好地爭取中間分子。

一、對他們進行經常的政治思想工作,交代政策,指明前途;消除他們的牴觸情緒,批判其錯誤態度,推動和幫助他們接受改造;

二、對於右派分子,除實行勞動教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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