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部分(2 / 4)

勞動,勞動察看以外,一般應該按照他們新的職務給以適當的工作;

三、應該按照他們新的職務和級別,給以相應的生活待遇。對於個別生活上確有困難的,可以酌給臨時補助。在政治待遇上,讓他們參加某些應該參加的會議和政治理論學習;閱讀可以讓他們閱讀的檔案。但對於某些公開出面的政治活動,凡是會在群眾中造成錯覺或造成他們的政治資本的,不要讓他們參加。

處理右派分子的例項

第1類處理勞動教養,如:“二流堂”骨幹分子戴浩,“小家族”骨幹分子杜高、汪明等,送勞動教養,後送監獄;杜高勞動教養原定3年,實際上是11年零4個月;又如新湖南報12名右派骨幹分子鍾叔河等勞教加勞改超過10年。

第2類處理監督勞動,如:吳祖光,送北大荒軍墾農場勞動改造;取消工資,每月僅領取生活費28元;到了第二年冬天,由於北大荒氣候條件惡劣苦寒,每月補助4元。又如:陳明(丁玲的丈夫)、戴煌、王正、田莊、陶冶,也都送往北大荒軍墾農場勞動改造,每月領取生活費28元附加4元;共發給32元,停發工資。又如鍾惦棐,開除黨籍、撤消職務,下放唐山柏各莊農場監督勞動4年,每月領取生活費26元。但新湖南報第2類處理的唐蔭蓀等人監督勞動每月生活費15元。

第3類處理撤職、降薪,一般降4—5級,如:劉紹棠,陳敏凡等。藍崗由17級降為21級;李均由16級降為21級;劉皓宇由18級降為23級。

第4類處理,一般降3級,如:丁聰,在北大荒農場勞動改造,行政降級,由“文藝4級”月工資200多元降為“編輯7級”,月工資只有120元;又如:邵燕祥,開除黨籍,下放勞動,行政降3級。

第5類處理留用察看,一般降2級,如:李楓(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對臺廣播部),開除黨籍、行政降2級。新鳳霞實質上也屬於第5類處理。

第6類處理,如:馮雪峰,“可以不下去勞動;分配工作,也可以留在北京市,從事研究或寫作,基本保留原工資。”丁玲本來也宣佈為第6類處理,但不久便發生變化。(丁玲:《到北大荒去》,引自《原上草》第326頁,經濟日報出版社1998年。)後來馮雪峰也給予了行政降3級的處分,降職降薪。又,王蒙也屬於第6類處理。雖說“免予處分”,實際上後來一律處分。

1958年4月,國務院又發出《關於軍隊中的右派分子移交地方的通知》。通知中規定:為了保持人民解放軍的純潔,軍隊中的右派分子,原則上都由各軍分割槽就地移交給各省、市人民委員會接收處理。其中實行監督勞動的,生活補助費分別按各省規定的標準,從離隊之日起到1958年底止由軍隊一次發給接收單位;按照中央規定第3、4、5類辦法處理的右派分子的工薪,應由軍隊將其改為地方工作人員的工資級別,從其離隊之月起到1958年底一次性發給接收單位。右派分子1959年1月以後的工薪和生活補助費,均由地方決定和負責解決。

關於監督勞動的右派分子的生活費

1959年3月,國務院人事局在《關於監督勞動的右派分子生活補助問題的通知》中提出:這一問題較複雜,全國不宜作統一規定,由各地區根據中央和國務院的規定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並將中央國家機關黨委“關於送密山國營農場勞動的右派分子生活補貼等問題”的通知和“補充通知”兩個檔案轉發各地,供各地研究此問題時參考。

在中央國家機關黨委的通知中,對“送密山農場監督勞動的右派分子的生活補助費標準”規定為:

本人第一年每月28元,由原機關撥給農場,農場發給本人;第二年農場根據各人的勞動情況確定工資,如其勞動所得不足以維持生活時,原機關繼續補助。其家屬應動員還鄉生產,每人每月酌情補助5…7元;如無家可歸仍住在城市的,每人每月補助7…10元。

在中央國家機關黨委的補充通知中,又根據當地農場職的工資水平和他們的勞動情況,確定從1959年3月起,將他們本人的生活費從每人每月28元增加為32元。

[作者按:50年代中期的新人民幣1元,其購買力約合今(90年代末)的人民幣10元左右。 讀者可按此比例,加以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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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受害者們的遭遇——北大荒(1)

在北京的文化人裡面,最有名的一個大右派是劇作家吳祖光。他在1917年生於北京,原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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