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4 / 4)

小說:妾大不如妻 作者:曾氏六合網

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毆打妻子,“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在《唐律•鬥訟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可見,在夫妻鬥毆中,在相同的鬥傷程度下,法律對妻子的處罰,遠遠重於對丈夫的處罰。更有甚者,丈夫過失毆殺妻子,唐、宋、明、清律一概列為“各勿論”。可見,各朝法律都把妻子視為丈夫的私有財產,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妻的人身權的缺失明顯體現了明朝法律中“夫尊妻卑”的基本原則。

2、妻的財產權

唐朝,妻的財產權既包括出嫁時的嫁妝,也包括“戶絕”情況下,依法繼承本家家產。唐文宗開成元年《敕節文》規定,戶絕時“無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資產”'8'。元朝的婦女,一般可以自由處分嫁妝,《元典章•戶部》“五弟兄分爭家產事條例”規定:“應分家財,……妻家所得財物,不在分限”;但對於改嫁的婦女,其隨嫁妝奩“一聽前夫之家為主”,並不許隨身搬取。'9'

明代基本上繼承了元代的法律規定:“凡婦人夫亡無子……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6'(戶令)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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