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看不起別人。”'22'1925年在《婦女雜誌》上曾經發生過一場關於“新性道德”的討論,以章錫琛'23'為首的一派提倡絕對的“戀愛自由”,倡導性解放。他認為:在當下,前妻往往不肯離婚,男人也絕對不能因為另有所愛而強迫她離婚,所以撫養妻子成為男人的義務,要和別人戀愛與否也是他(她)的自由。如果經過兩配偶的許可,只要不損害社會和其他人的利益,一夫二妻和二夫一妻性質的不貞操形式,也不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新性道德”實際上給蓄妾制提供了繼續存在的空間。林語堂曾說,在自由戀愛的旗號下,離婚對於四十歲的男子與四十歲的母親來講是不可能平等的,娶妾不過是我們祖先用以取代歐美離婚的方法而已:“在過去,往往有一個實際是好婦女,受了環境關係的支配,致勾搭上了已經結了婚的男子,而她又衷心愛他,因服順自動的願充偏房之選,並心謙下的服侍大婦。而現在則各不相讓,彼此掮著一夫一妻制的招牌,想攆出另一個人而鑲取她的地位”。學者許地山則說:一夫一婦制已顯出破裂,一直有兩種障礙使它不能美滿,這便是**與納妾。男子因為地位、名譽等等原故或者不能實行戀愛自由,當經濟充裕時,便會納妾。道德上雖能限制,但不可能徹底廢除,因而最好實行無夫無妻制。'24'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佈,第二條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納妾。”兩三年間,就將這一沿續數千年的惡習一掃而光,到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新中國出生者幾乎完全不知道“妾”的意思,而隨著時間的流逝,終結這一惡習的過程本身也被人們淡忘了。
結論
婚姻制度的實質在於對性行為的限制。這種限制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首先是限制了父母輩和子女輩的性交,然後是限制了兄弟姐妹之間的性交,然後又實行夥婚制,而且從族內婚發展為族外婚,最後才建立了一夫一妻制。
蓄妾的理由,在古代主要強調延續宗嗣,到現代,這一理由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土壤。現今,婚姻自由的觀念深入人心,結婚、離婚再也不受大家庭的干擾。但近些年風行的“包二奶”現象,又勾起了我們對納妾的記憶。不同的是,古代妻妾同堂,如今分庭抗禮,但一個男子同時佔有多個女子的本質沒有改變。
令人深思的是程鬱的那個疑問:對於納妾,批判這一惡習者,大都直指男子的縱慾無度,及女子處於類似財產的低下地位。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如果僅僅出於男子喜新厭舊的本性,何不令糟糠之妻下堂?若僅僅單純追求縱慾,始亂終棄也未嘗不是一個更省事兒的辦法,為何一定要將一個個女子囿於家,把眾多矛盾揹負與身
作品相關 中國納妾(轉自網上)
在中國,妾的出現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一千多年的殷周時期。以後,隨著階級名分制越來越趨向規範、嚴格,作為夫妻關係中妾的奴屬地位更加固定化,一直到中國最後一個皇帝被推翻,西方的新文化、新思想的不斷流入、傳播,與人類文明格格不入的納妾制,遭到人們的譴責,這才趨向沒落。晚清時期雖然社會各方面都在劇烈地變動,可一些人的納妾之風並未減弱。他們一沿前代舊例,把娶妾叫做置、納、買,更有稱典、稱賜和贈與的,既不講求明媒正娶,更無門當戶對一說,並有“納妾不成禮”的慣例,就是說,不存在一套必須遵循的納妾禮法。
納妾一般持有身契,具有更鮮明的人身買賣性質,妾的人身權利並不在她自己手中,而在丈夫及其家族手中。在案例中,妾的逃走是非法的,如與男子相約私奔,更是一樁很嚴重的罪行。而且妾逃走後也難以謀生,往往又落入人販子手中,或被賣為人妻,或仍被賣為人妾,甚至會被賣為婢,淪為娼婦。丈夫死後,寡妾常被轉賣逼嫁,賣主既有夫家及母家的長輩,也有正妻等平輩,夫家的小輩,以至疏遠的夫族、村鄰及素不相識的人口販子等。妾雖也可獲得朝廷封贈,但主要還是母以子貴,在家中妻妾之間基本仍保留著類似於主奴的關係。妾的出身便決定了她們的卑賤。在家譜中,妻室的記載有生卒年,有籍貫,有父親名字,甚至有的名門閨秀有名有字,孃家的顯赫親人也被記錄明白。而大部分族譜規定,妾生有子女或能為家長守節殉死者方能記載姓氏,大部無籍貫,有的生卒年不詳。同時,作為家屬之一員,妾所具有的私產持有權、被贍養權與一定的遺產繼承權等,基本承自清代的法律及習慣。
民國時期,法律明文規定了妾的身份。《民律草案&;#8226;親屬編》有《妾為家長族服之圖》,有“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