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包裝箱四周上雖有“確認包裝完好後簽收”的字樣,但原告(商家)委託的投遞人員在送達物品時仍應當以適當方式提醒收件人認真檢查。而本案中的包裝箱沒有用專用透明膠帶封固,且作為一般貨物遞送管理,投遞人員沒有和被告指定的收件人聯絡,就擅自將貨物放置在被告居住小區的門衛處,存在明顯的過錯。楊先生對郵件沒有仔細核對檢查、及時與商家聯絡就開啟包裝,存在一定過錯。但其作為一般的公民,缺少商業交易經驗,又沒有專業遞送人員提醒,情有可原,不能因此便認定被告已收到三臺相機。
法院作出了判決,原告(商家)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收取了三套照相機主機和配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原告(商家)要求被告支付三臺相機和配件的貨款理由不充分,法院難以支援。被告楊先生已經收取一臺的照相機和配件,應當承擔相應的貨款。
(七)將維權進行到底
在消費中發生問題是我們不願意遇到的事,但如果發生問題您一定要去主動維權,這樣您才能挽回損失,市場才能夠更加完善。請您記住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消費者協會一定會公平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1。網路銷售商違約須擔責
案例:2010年6月6日,消費者衛先生透過北京×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花了560元在網上訂購兩張演唱會的票,按照該公司的要求已先付清錢款,該公司收到錢後,告知消費者第二天中午確保收到演唱會票,時至第二天下午時分,在沒有收到票的情況下,衛先生聯絡該公司,該公司表示已將該票轉賣給他人,引起消費者不滿,於是投訴盧灣區消保委。
為了明確瞭解投訴案情,消保委工作人員電話聯絡北京×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公司表示:消費者所述屬實,但是在給消費者送票途中,無法聯絡到消費者,因消費者手機處於關機狀態,又因演唱會票屬於熱銷票,故公司銷售人員將票轉賣給他人。
消費者則持相反的意見表示:手機全天都處於開機狀態,根本沒有收到該公司的電話,該公司銷售人員純屬撒謊,現要求必須提供票價為280元該演唱會的票兩張。公司表示:因演唱會觀看角度、座位不同,同場演唱會票價則不一樣,280元的票子已售罄,目前只有480元的票,消費者如果堅持購買,也只能按該價購買。或者公司給予全額退款。
消保委聽完雙方陳述後表示兩點意見:一是公司確認消費者購買演唱會票的錢已到賬,並告知送票時間,表示雙方就演唱會購票合同已生效。在未經消費者同意退票的情況下,該公司銷售人員將其購買票轉讓給他人,是違約行為;二是公司電話無法聯絡消費者,可以透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演唱會門票,也可透過簡訊方式,現公司拿不出任何證據,故不能免責。
解析:《消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二十六條規定:因經營者自身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並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還應當給予消費者合理的賠償。在消保委的調解下,公司對480元演唱會票按380元的優惠價售給消費者,消費者表示接受。
本案中不難看出北京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存在的問題,一是漠視合同的法律效力。消費者透過網上訂購演唱會票,並已先付清錢款。對這已生效的合同,該公司不能信守,也未能盡到送達的義務。殊不知,電子簽名便具有與手寫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檔案與書面文書具有同等效力,現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適用於電子檔案。二是漠視消費者權益。演唱會票作為無記名債券憑證,已經系訂購的消費者所有,但公司未經所有人同意而轉賣給他人,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不能不為此擔責。
作為消費者在享受方便、快捷的同時,應多提供聯絡方式,確保購買的商品及時送達手中。商家也不要見利忘義,失去信用。網購作為一種新的商業模式,需要社會各方精心呵護,以促其更健康地發展。
2。網路維權舉步維艱,消費者依然鍥而不捨
案例:網路購物越來越成為現代人的日常消費方式之一,但網上購物的風險也是顯而易見的,網路消費的矛盾雙方不在同一地區的特殊性,其調解結果往往不能太令人滿意。
消費者王先生歷時半年的坎坷曲折維權經歷,最終維權成功。2007年2月28日晚,消費者王先生習慣性地在淘寶網上搜尋“寶貝”,這一次,他想購買一雙耐克球鞋。透過搜尋,王先生選中了一雙中意的球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