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承擔貸款之本息。”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三八公司再次致函湖貝支行說明:“該筆貸款由我公司承擔銀行本息。”後查明。三八公司利用南山五達有限公司之南山窩n101234x號土地抵押以取得抵押擔保資格,並在湖貝支行(原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手續清查登記表中列明該筆貸款抵押物為南山窩地產證:n101234x號。抵押物所有權人是三八公司。而擬辦理上述抵押手續時。五達公司之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之簽名均為偽造之物(鑑定書原件現存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經濟庭)。所以,友邦公司與被湖貝支行之擔保貸款合同就不能說是真實有效的,而且也不能認為友邦公司與三八公司之借貸關係與本案的借貸關係無關。該案顯屬合謀詐騙,而不是普通的借貸合同糾紛。二、原審判決判令友邦公司承擔責任,開惡劣之先河,放過了真正的犯罪公司分子。本案實屬湖貝支行與三八公司有關人員的合謀詐騙活動,若僅以經濟糾紛待之,則湖貝支行就可以轉嫁損失而掩蓋有關人員真正的犯罪活動,而且公證機關有關人員也可以逃過瀆職之罪名。同時,本案實際用款人三八公司也可以逃脫罪責。其對金融系統及經濟領域內之違法犯罪活動具有極大負面效應。綜上所述,原判決疏忽了本案的關鍵事實,且未能正確認定該案之性質;故不可能產生正確的結果。依《民事訴訟法》第147條之規定,特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上級法院查清事實。支援友邦公司之上訴請求,以保護上訴人之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正常之法制秩序。
湖貝支行答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友邦公司所稱對貸款“均不知曉”,完全不符合事實,我行信貸部門負責人曾經多次與該公司法人代表韋建軌通電話,在市民銀行接管服務社的時候,該公司也向深圳審計局出具了《債務確認函》。實際上該公司的原會計因為在辦理貸款時與湖貝支行有過接觸,直至目前仍與本行保持聯絡。況且,其開戶的印鑑章全部都由該公司所提供,怎麼能說毫不知曉呢?三、友邦公司所稱的犯罪公司分子。其實說起來,該公司就是始作俑者之一。據瞭解,正是由於友邦公司與三八公司等公司合作建設所謂的三八大廈,才有一起到湖貝支行的融資之舉。現在又在合夥避債的同時,編織一些聳人聽聞的說詞,企圖把庭審引入歧途。其貪婪之心,昭然若揭。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湖貝支行與友邦公司簽訂的擔保貸款合同。內容合法,手續完備,且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認定為有效。湖貝支行主張債權。證據充分,主張有理,應予支援;友邦公司謊稱對貸款“始終不知曉”。本院不予採信。友邦公司與三八公司的借款關係確屬另案處理範疇,可以另行起訴;至於友邦公司提出的公司詐騙問題。不是本案審理範圍,本院不予處理。友邦公司上訴無理。應予駁回。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890元,由友邦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高洪玉
審判員:張 ;楨
審判員:李 ;穩
廣d省高階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沈穗惠
夏天看完省高院的判決書,從資料夾中拿出友邦公司的上訴狀做比較,發現省高院對友邦公司在上訴狀中一些聳人聽聞的有關犯罪作案的陳述不予複述。其實,這也是夏天對於不少貸款單位到了法院當被告後,對他們的為人最看不起的地方。你想,貸款貸了就是貸了;能還就還,不能還就是不能還;企業臨到了要倒閉的時候,反倒來個“既當**,又立牌坊”,往別人身上潑髒水,煞有介事地說別人是經濟犯罪分子,云云。其目的只有一個:企圖纏訟賴債。這要是在文化大革命時期,當事人被這種人貼上幾張大字報,便夠他喝幾壺了,要站立起來做人就很難了!
至此,深圳友邦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韋建軌的如意算盤便打得不如其意。而與韋建軌臭味相投、在受理當事人委託後,特別喜歡用聳人聽聞的言辭譁眾取寵以博取他人眼球的執業律師申公豹,再一次在法庭及法律面前碰壁,其代理案與上訴狀所陳理據被依法駁回。
“這多少有點大快人心。”夏天在心裡說:“自己應該感到慶幸: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