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房的費用加起來是4800萬元,並沒有吃多大的虧。更妙的是:透過這樣一折騰,當初花了1000萬元買了個假房產證的醜事就算遮過去了。而黃忠惠對它有點詐騙1000餘萬元嫌疑的行為,也沒有必要再畫蛇添足的往上報詐騙案了,免得來個此地無銀三百兩,讓人們驚歎不已。說不定幾年後,這樓一倒手,還真能增加銀行數千萬元的投資收益呢!
“笑到最後的,就是笑得最好的。”幾天後,某國有銀行深圳分行行長看到拍買成交確認書,釋懷道。
看官!難怪某國有銀行深圳分行行長看到拍買成交確認書,開心釋懷。這棟1994年被評估為7800萬元(每平米5324元)的抵押房產,轉眼間被壓低為3800萬元拍賣(每平米2594元),而市民銀行在繳交了稅費後的實得價則更低至為1300萬元(每平米887元),你想,他為什麼不應開懷大笑呢?
我們現在回過頭來看一看當時夏天“以物抵債”的設想能能否經得起歷史的檢驗的問題,當你在看到小的所寫的這個故事的時候,離事件的發生已有十年時間了。就在離拍賣該房產不到十年的時間裡,深圳的房地產,尤其是龍華片區的房地產價格已經飆漲至每平方建築面積三、四萬元之巨,若將處於龍華中心位置低容積率的皇龍大酒店的14650平米的房產,就以三萬元的單價計算,假如市民銀行當年將之以物抵債收為己有,幾年後再變現,就將收到43950萬元,這與當年僅收到的1300萬元相差近34倍。可想而知,若是當時將之抵債,那怕就是年年利滾利,何愁貸款本息不清,銀行不能為繼?奈何當年市民銀行被一批官迷把持,利慾薰心,只考慮短期對自己有利可圖的所謂“政績工程”,以致該行積重難返。——這是後話。(未完待續。。) 在夏天忙著新的一年計劃信貸工作佈局的同時,支行的依法清貸工作也在有條不紊地進行。也是一月中旬,省高院就家樂大酒店的貸款案二審開庭。為了慎重起見,夏天還是拿出了該公司的上訴狀推敲起來: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家樂大酒店
地址:深圳龍崗平湖鎮平湖路
法定代表人:區大郎
職務:經理
第一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地址:深圳羅湖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
職務:行長
第二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寶安皇龍國際大酒店
地址:深圳寶安龍華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黃忠惠
職務:經理
請求事項:
一、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深圳中級人民法院(1996)深中法經初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書,改判由二被上訴人承擔有關債務清償責任。
二、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l、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認定不清。
一審判決以“家樂大酒店在合同上所蓋公章經市公安局鑑定證實無誤,且在簽約時向原告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為由便斷定“故其(指上訴人)辯稱不知道該筆貸款的理由不成立。”
上訴人堅持認為,上訴人對此筆貸款的發生始終不知情。一審法院對擔保貸款合同、貸款申請表、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借據、帳號、印鑑卡等檔案上蓋有上訴人的蓋章及上訴人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區大郎印”)。未予查明和確認。對於以上印章,上訴人均不知悉,對因此而發生導致的各種民事行為和責任均予以否認。故一審法院應對以上全部印章的真實性進行認定。而一審法院僅對合同上所蓋公章進行鑑定,未對本案事實作充分及全面的認定。
2、一審判決對貸款糾紛責任認定不清。
貸款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的行為。特別是在深圳經濟特區,除了簽訂被上訴人已在一審出具的有關合同、檔案之外,還需在上訴人持有使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統一印發的《貸款證》進行有關登記,貸款合同方成立。該證的使用須知中規定;“本貸款證持有、使用,是憑以向市各國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的證明書。無此證,市國內各金融機構均不受理貸款事宜。”根據此證的有關記錄,第—被上訴人並未在此貸款證上登記銀行開戶,也無任何貸款情況記錄。故此,足以證明上訴人在第一被上訴人處開立帳戶、取得貸款、將貸款轉給第二被上訴人等一系列行為均不知情。二被上訴人獨自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