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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置重典。查抄高綱之子高秉寓所,發現明朝人陳建所著《皇明實記》和江寧清笑生所撰《喜逢春傳奇》。諭:近年來查辦遺書,屢經降旨宣諭,凡繳出者概不究其已往。今高秉仍然匿不呈繳,自有應得之罪。

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

江西新昌人王錫侯,以《康熙字典》收字太多,難於穿貫,乃仿類書之式,按字樣各歸其類,編成一部新體例簡明字典,名之《字貫》。縣民王瀧南檢舉其“刪改《康熙字典》,與叛逆無異”。上諭:“閱其進到之書,第一本序文後‘凡例’竟有一篇將聖祖、世宗廟諱及朕御名字樣悉行開列,深堪髮指,此實大逆不法,為從來未有之事,罪不容誅,即應照大逆律問擬”,從寬改為斬決。江西巡撫海成因未看出《字貫》悖逆之處,擬斬監候,秋後處決,旋釋放,發往烏什效力;江西布政使周克開、按察使馮廷丞皆以失察革職,交刑部治罪有差;兩江總督高晉降一級留任。

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

湖南安化縣民劉翱,自雍正年間即開始採錄本省官吏婪索之事。又據故老傳述,記錄聖祖諭陳鶘年之旨及世宗繼位,曾靜和呂留良之獄等事,附有評論,編成《供狀書》。至乾隆四十一年已八十餘歲,聞聽奉旨查繳禁書,心裡推測:“自必心疑士民議論”,就在《供狀書》上添上了“自古國運接續之際,妄生議論者何代蔑有”?“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不得已之鳴,不揣狂妄,願發部律擬重罪甘心”。乃持書赴湖南巡撫衙門稟呈,被照“妄布邪言為首斬決例”即行正法。

湖南臨湘縣民婦黎李氏因其夫被本鄉監生黎大本欺凌,赴督撫兩衙門呈控黎大本私刻《資孝集》,語多僭越。上諭:“《資孝集》中眾人所作詩文將伊母比之‘姬姜太姒文母’,皆系迂謬不通之人妄行用古,與今年巴延三所奏舉人王爾揚代人作墓碑率用‘皇考’字樣者,彷彿相似,並非狂悖不法,如王錫侯之顯肆悖逆者可比,可毋庸深究。”

江蘇東臺縣舉人徐述夔,曾揀選知縣,著有《一柱樓詩》等詩文集十餘種。沈德潛曾為之作傳,稱其“品行文章皆可法”。本年四月徐述夔之孫徐食田得知監生蔡嘉樹因贖田不允欲首告其祖詩文違礙,立即抱書赴縣自首,蔡亦到官檢舉。同時又有如皋縣民童志磷赴江蘇學政處呈出徐述夔已刊詩集,上諭:“徐述夔身系舉人,乃喪心病狂,敢於所作《一柱樓詩》內繫懷勝國,暗肆詆譏,謬妄悖逆,實為罪大惡極,雖其人已死,將來定案時仍當剖棺戮屍,以申國法。至徐食田藏匿伊祖悖逆詩本,及被人告發,復敢賄囑縣書,捏稱自首,其狡詐尤為可惡”;大學士九卿遵旨擬議:詩中“明朝期振翮,一舉去清都”一句,顯寓欲復興明朝之意,應照大逆律將其銼碎其屍,梟首示眾;其子徐懷祖刊刻逆書,亦應照大逆律戮屍梟示;徐食田藏匿其祖逆書,應照“大逆知情隱藏律”擬斬立決;江寧藩司陶易之幕友陸琰“有心消弭重案”,應照“故縱大逆律”擬斬立決;為其詩作跋之毛澄(即黃斌)杖一百、流三千里;東臺知縣塗躍龍玩延查辦禁書,杖一百、徙三年;揚州知府謝啟昆難辭怠玩之咎,應發往軍臺效力贖罪;沈德潛稱譽逆犯徐述夔,應請旨將其官爵、加銜、諡典盡行革去,御製祭葬碑文一併僕毀,並撤出鄉賢祠內牌位。前此江寧藩司陶易已照“故縱大逆律”擬斬,十一月瘐斃獄中。

江蘇贛榆縣廩生韋玉振為其亡父韋錫刊刻行述,稱頌韋錫“於佃戶之貧者赦不加息,並赦屢年積欠”。其叔韋昭赴縣檢舉。奏聞,上諭:“所辦殊屬過當”。“此後復有首告逆案之人,該督撫即應悉心研鞫,辨其真偽,如虛,仍當治以反坐之罪,據實具奏,使奸頑知警,不敢妄行”。

本年湖南查繳違礙各書,發現陶煊、張燦及陶汝鼐所著詩文集。上諭:陶汝鼐詩集雖有違悖語句,但其人系明季科目,在本朝未經出仕;陶煊、張燦將錢謙益、屈大均等詩選入,尚在未曾查禁以前,本人久已身故,其子孫亦無另行刊刻之事。此二案均非徐述夔一案可比,令將各項書籍一體行查銷燬,其子孫加恩免其治罪。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

自各省奉諭查繳禁書,江西巡撫郝碩查出黎元寬及其子黎祖功所著文集中均有違礙之語,據情入奏。上諭:黎元寬系明季科目,本朝未經出仕。各項書籍悉行查毀。

各省奉諭收繳違礙禁書,江蘇興化縣購得李轔所著《虯峰集》,兩江總督、江西巡撫等檢臥該書,以為不只序論俱有觸礙,且有“杞人憂轉切,翹首待重明”、“日有明兮,自東方兮,照八荒兮,民悅康兮,我思孔長兮,夜未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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