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章 這叫專利法?(3 / 3)

這些還不足以改變歷史的軌跡,也不足以改變老姐的命運,但他還在努力。而他踩著的中外科學家、文學家、名醫等等的肩膀,事半功倍。

收起繁雜的思緒,徐齊霖取過紙筆,沉吟了片刻,在紙上寫下了“自然常識”四個字。

………………

中國古代的大多統治者也知道,社會情況是不斷變化的,為實現統治,需要經常修改法律。

但老皇帝制定的法律通常會被認為是“祖制”,從倫常的角度講,後代不可以改變祖先法律。所以,新皇帝只好採用釋出單行法規的辦法來補充法律。

這種法典恆久穩定、單行法規層出不窮的立法特點,是中國古代法制史的一大特色。

而精明的統治者,都會有意識地將皇帝的指示和單行法規加以區分。

比如唐朝的法律明確規定,皇帝釋出的“敕”,只有處分個別事項的效力,卻不得直接援引為依據。只有經過整編為“永格”,才會上升為一條單行法令。

而且,即使成為單行法規,仍然被置於“權宜之計”的地位,單行法規往往只有一段特定時期的效力。

“律者,常經也;條例者,一時之權宜也”。也就是說,只有以“律”稱呼的,才算是正式的成文法典,非常穩定,輕易不會改變。

從徐齊霖的角度來講,他自然希望專利法能夠成為“律”,持之久遠。

但實際情況卻不允許,不能一蹴而就,讓他也感到遺憾,可之前也有心理準備。

現在,經過政事堂的反覆討論修改,專利法被以“敕令”的形式頒佈了,但卻已經變了樣兒,與徐齊霖所制定的有很大差距。

按照“敕令”的規定,發明人只能到長安向官府報備發明,稽核透過後,將獲得獨家經營的權利,並可出售此權利,或授權別人使用此發明;

好吧,沒有電腦,更沒有網路,發明可能相同,若向各地官府報備,則很可能重複稽核批准,出現多個發明人,這官司不好打。

“敕令”還規定:若發明涉及到軍事,比如新式武器,則官府有權出錢買斷,發明人則不得再授權他人;如果官府認為發明將應用廣泛,利國利民,也同上處理;官府的工匠取得發明,其發明權歸官府所有,發明人將獲得獎勵……

發明擁有的年限呢?官府買斷的價錢如何確定?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如何界定?獎勵的標準呢?

規定是模糊的,也體現了封建社會的本質,但用買斷來代替徵用,無疑也是一個進步。

嗯,算是專利法的雛形吧,能搞成這樣也算是人類歷史的首創,毫無疑問的第一了。

徐齊霖仔細閱看之後,雖然有遺憾,但也算達到了他的目的,起碼李二陛下應該是這樣認為的。

不就是怕別人偷去製糖工藝,與大盈庫競爭分肥,從皇家的兜裡掏錢嘛,發配嶺南的處罰夠不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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