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部分(2 / 4)

方式下,這些形態對於我們永遠只是些陌生的表象;如果僅僅是這樣去考察,這些形態也就等於攤開在我們面前不同”理解的象形文字一樣。與此相反,事因學教導我們的是物質的這一個一定狀態按因果法則引出那一狀態,這就把狀態說明了,就算盡了它事因學的職責了。事實上,事因學所做的根本只是指出物質狀態出現於時間空間所遵守的、有規律性的秩序,只是為一切場合肯定哪一現象一定在此時此地必然出現,只是按一個規律決定那些狀態在時間空間中的地位。這規律所有的一定的內容是經驗已告訴了我們的,至於其一般的形式和必然性卻是無待於經驗而為我們所意識的。但是,關於那些現象中任何一個現象的內在本質,我們並未由此獲得絲毫的啟發,這種本質則被稱為自然力而在事因學的說明範圍以外。事因學的說明每當有了那些它所知道的,自然力表出所需的條件時,就把這種力開始表出時不變的常規叫作自然律。不過,這自然律,這些條件,這種開始表出,就一定的地點和一定的時間說,也就是事因學的說明所知道的,能知道的一切了。而自行表出的自然力本身,按那些規律而發生的現象的內在本質,對於事因學卻永遠是一個秘密,不管現象是最簡或最繁,永遠是完全陌生的和未知的東西。因為事因學直至現在為止,雖已在力學方面最圓滿地,在生理學方面最不圓滿地達到了自己的目的,然而一顆石子藉以落到地上或一個物體藉以撞走另一物體的力,從其內在本質說,對於我們,其為陌生和神秘並不亞於促使動物運動,促進動物生長的力。力學假定物質、重力、不可透入性、由撞擊而來的運動的可傳遞性、形體固定性等等為不可窮究的,稱之為自然力;而自然力在一定條件下必然的,規律性的表出又稱為自然律,這然後才開始力學的說明'工作'。所謂說明就是忠實地並以數學的精確性指出每一種力在何時,何地,如何表出;把力學發現的每一現象還原為這些力的一種。物理學、化學、生理學各在其領域內也是如此炮製,只是它們的假定更多而成績更少罷了。准此,即令是整個自然界的最完備的事因學說明,實質上也不過是羅列一些不能說明的'自然'力,不外在這些力表出於時間空間,其現象相互繼起相互讓位時妥當地指出其規則;但是如此顯現的諸力,因為它們的內在本質是事因學所服從的規律所達不到的,所以事因學只好長此任其不得說明而止於現象及現象的秩序而已。在這種意義上,事因學的說明就可和大理石的橫切面相比擬,因為這種橫切面雖然現出許多'平頭'並列的紋理,但無從認識這些紋理是如何從大理石的內部達到這橫切面的。如果我可以因為太巧合而容許自己再舉一個有玩笑意味的例子,那麼,對於整個自然界完成了事因學的說明之後,在一個哲學研究者看來必然是這樣一種滋味,就好比一個人自己不知道怎麼的闖進了一個他全無所知的社交團體,這裡的成員們依次向他介紹了一個又一個,說某人是他的朋友,某人是他的中表,也算夠詳細的了;但是他自己在每次有人作介紹時,雖然總是向人表示他很高興認識這些新交,可是每次都有一個問題到了口邊上:“可才見鬼,我究竟是怎麼闖進這一夥的呢?”

於是,關於我們當作自己的表象而認識的那些現象,事因學也就不能給我們指出我們所期望的,使我們超出現象以外的那個理解。因為這些現象,有了事因學的一切說明之後,依然僅僅是出現在我們面前的,完全陌生的表象,我們並不瞭解它的意義。至於因果的聯絡又僅僅只指出這些現象出現於時間空間的規律和相對的秩序,並不教我們進一步認識如此出現的'東西本身'。並且因果律本身也僅是對錶象,對一定種類的客體有效,只有在假定了這些客體之後才有意義。於是,因果律和客體本身一樣,總要關聯到主體,是在條件之下存在的;所以因果律,正如康德教導我們的,既可以從主體出發,也即是先驗地去認識,也可以從客體出發,也即是經驗地去認識。

不過現在推動我們去探求的,正是我們不能自滿於知道我們有表象,知道表象是如此這般的,是按這個那個規律聯絡著的,知道根據律就是這一些規律的總形式等等。我們正是不能以此自足,我們要知道那些表象的意義,我們要問這世界除了是表象之外,是否就再沒什麼了;——如果真是這樣,這世界在我面前掠過,就必然和無實質的夢一樣,就和幽靈般的海市蜃樓一樣,不值我們一顧了——;我們要問世界除了是表象之外,是否還有什麼,如果有,那又是什麼。現在就可以確定的是:我們這兒所追問的必然是在本質上和表象根本不同,完全不同的東西,表象的那些形式和法則對於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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