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然是毫不相干的,因而人們也不能從表象或以這些法則為線索求得這東西。法則僅僅是把那些客體,那些表象互相聯絡起來,所以法則就是根據律的那些形態。
在這裡我們已經看到,從外面來找事物的本質是決無辦法的,無論人們如何探求,所得到的除了作為比喻的形象和空洞的名稱之外,再沒有什麼了。這就好比一個人在自繞著一座王宮走而尋不到進去的人口,只落得邊走邊把各面官牆素描一番。然而這就是我以前的一切哲學家所走的路。
§18
事實上,如果這個探討的人單純的只是一個認識著的主體(長有翅膀而沒有身軀的天使),此外就不是什麼了,那麼,要追求這個世界,僅是作為我的表象而與我對立的世界的意義,或是發現從這個世界只是作為認識主體的純粹表象的世界(如何)過渡到它除了是表象之外還可能是的那個什麼,那就絕對做不到了。然而這個探討人自己的根子就栽在這'樣一'個世界裡,他在這世界裡是作為個體'的人' 而存在的,即是說盡管他的認識是作為表象的整個世界以之為前提的支柱,這種認識畢竟是以一個身體為媒介而獲得的。身體的感受,如已指出的,就是悟性在直觀這世界時的出發點。對於單是認識著的主體,就它是主體說,這個身體也是表象之一,無異於其他表象,是客體中的一客體。這個身體的活動和行為的意義,如果不是以完全不同的另一方式來揭穿謎底的話,對於這主體也將無異於它所知道的一切其他直觀客體的變化,也將是陌生的,不可理解的。要不是(另有方法揭穿謎底)的話,這主體也會看到它自己的行為按已出現的動機而以一種自然規律的恆常性起落,正和其他客體的變化隨原因、刺激、動機而起落一般無二。而對於動機的影響,除了'看作'對主體顯現的任何其他後果與其原因之間的聯絡外,這主體也不會有進一步的瞭解。它會把自己身體的那些表現和行為的內在的、它所不瞭解的本質也任意叫做一種力、一種屬性、或一種特質,但是再沒有更深入的見解了。可是實際上,這一切'看法'都是不對的,而應該說這裡的謎底已是作為個體而出現的認識的主體所知道的了;這個謎底叫做意志。這,也唯有這,才給了這主體理解自己這現象的那把鑰匙,才分別對它揭露和指出了它的本質,它的作為和行動的意義和內在動力。認識的主體既由於它和身體的同一性而出現為個體,所以這身體對於它是以兩種方式而存在的:一種是悟性的直觀中的表象,作為客體中的一客體,服從這些客體的規律。同時還有一種完全不同的方式,即是每人直接認識到的,意志這個詞所指'的那東西'。他的意志的每一真正的活動都立即而不可避免的也是他身體的動作;如果他不同時發覺這意志活動是以身體的動作而表出的,他就不曾是真實地要求這一活動。意志活動和身體的活動不是因果性的韌帶聯結起來的兩個客觀地認識到的不同的情況,不在因和果的關係中,卻是二而一,是同一事物;只是在兩種完全不同的方式下給與的而已:一種是完全直接給與的,一種是在直觀中給與悟性的。身體的活動不是別的,只是客體化了的,亦即進入了直觀的意志活動。再往後面我們就會明白這一點不僅適用於隨動機而起的活動,並且也適用於只是隨刺激而起的,非有意的身體活動。適用於每一種身體活動。可以說整個身體不是別的,而是客體化了的,即已成為表象了的意志。這一切都在後文中交代並且有明白'的解釋'。我在第一篇和《根據律》那篇論文中,曾按當時有意採取的片面立場(表象的立場)把身體叫做直接客體,這裡在另一意義中,我'又'把它叫做意志的客體性。因此,在某種意義上人們也可以說:意志是認識身體的先驗認識,身體是認識意志的後驗認識。指向將來的意志決斷只是理性對於人們行將欲求的'東西' 作考慮,不是本來意義的意志活動。只有實施才在決斷上蓋上了印記;在此以前,決斷總還只是可變的預定,只存在於理性中,抽象中。唯有在反省思維中,欲求和行為才是不同的'兩事',在現實中二者只是一'事'。每一真正的、無偽的、直接的意志活動都立即而直接的也就是身體的外現活動。在另一方面與此相應的是對於身體的每一作用也立即而直接的就是對於意志的作用。這種作用,如果和意志相違,就叫作痛苦;如果相契合,則叫做適意,快感。雙方的程度,份量都是極不相同的。所以,如果人們把苦樂稱為表象,那是完全不對頭的。苦樂決不是表象,而是意志的直接感受,在意志的顯現中,在身體中。昔樂是身體對所忍受的外來印象,被迫而然的,一瞬間的中意或不中意。可以直接只是當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