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依傍宗教教義的。這兩種倫理學體系總是想用個什麼辦法把幸福和美德聯絡起來。前者的作法或是用矛盾律,或是用根據律,也就是或使德行和幸福等同起來,或使幸福成為德行的後果。不過這都是詭辯。後者的作法則主張在經驗可能認識的範圍以外另有一個世界',以此來聯絡幸福和德行'。根據我們的考察則相反,德行的內在本質就會現為一種指向完全相反方向的努力,而不是指向幸福的努力:而幸福就是安樂和生命。
根據上面的說法,善在其概念上就是此對彼'的善',所以任何“善”在本質上都是相對的。這是因為善只在它對一欲求的意志的關係中才有它的本質。准此,絕對善就是一個矛盾:最高善、至善都意味著矛盾,也就是意味著意志最後的滿足,此後再無新的欲求出現;意味著一個最後的動機,實現了這一動機就有了一種不再破滅的意志的滿足。根據我們在這第四篇裡前此所作的考察,這類事情都是不可想象的。猶如時間不能有起止一樣,意志也同樣不能由於任何一種滿足而停頓,而不再從新有所欲求。一個持久的,完全面永遠使意志衝動寧靜下來的滿足是意志所沒有的,意志是妲奈伊德的'穿底'桶。對於意志並沒有什麼最高善、絕對善,而是永遠只有一時的善。同時聽憑人們喜歡,也可把一個“榮譽職位”授予一個使用成習而不想完全丟掉的古老說法,好比是把一個榮譽職位授予退休的官員似的,即是說人們可以譬喻地、比興地把意志的完全自我取消和否定,真正的無所欲求稱為絕對善、至善,看作唯一根治沉痾的良藥,而一切其他的“善”都只是些'治標的'輕減劑、止痛劑;'因為'唯有這才使意志衝動永遠靜默安寧下來,唯有這才提供那種不可能再破壞的滿足,唯有這才有解脫塵世之效;而這就是我們現在在我們整個考察的末尾隨即要討論到的。在這一意義上,希臘文終極目的這個詞,以及拉丁文善的終極倒是更合本題。——關於善惡這兩個字就只談這麼多了,現在且言歸正傳。
如果一個人在一有機會而沒有外力阻攔的時候,總有做出非義之行的傾向,我們就稱他是惡。按我們對於非義的解釋,這就叫做這個人不僅是按生命意志在他身上顯現'的程度'肯定這意志,而是在這肯定中竟至於否定了那顯現於別的個體中的意志。而這又表現於他要求別人的各種力量為他服務;如果別人和他的意志的趨向對抗,還表現於他要消滅別人。高度的利己主義是這裡的最後根源,而利己主義的本質是前面已分析過了的。這裡立即可以看到兩件事:第一,在這種人心裡透露出一種過份強烈的,遠遠超過肯定他自己身體的生命意志;第二,這種人的認識完全忠實於根據律而侷限於個體化原理,呆板地守著由此原理在他自己本人和所有別人之間所確定的全部區別;所以他單是求自己的安樂,對於別人的安樂則完全漠然;別人的生存對於他毫不相干,和他的生存之間有著鴻溝為界。是的,真正說起來,他只是把別人看作一些沒有任何真實性的假面具。——所以這兩種特性就是壞性格的基本因素。
但是,欲求的那種高度激烈性本身就已直接是痛苦的永久根源。第一,這是因為一切欲求作為欲求說,都是從缺陷,也即是從痛苦中產生的。(所以一切欲求在剎那間的沉寂,就已正是審美的怡悅中的一個主要因素。從第三篇裡還可回憶欲求的這種暫時沉寂,是我們作為認識的主體,純粹而不具意志,'即理念的對應物'每次聚精會神於美的觀審時就會出現的。)第二,這是因為事物的因果關係使大部分的貪求必然不得滿足,而意志被阻撓比意志暢遂的機會要多得多,於。是激烈的和大量的欲求也會由此帶來激烈的和大量的痛苦。原來一切痛苦始終不是別的什麼,而是未曾滿足的和被阻撓了的欲求。即令是身體受傷或遭到殘害時,肉體的痛苦所以'也'能夠是痛苦,就單是由於身體不是別的,而是已成為客體的意志本身。——就是這一緣故,就因為大量而激烈的痛苦是和大量而激烈的欲求分不開的,所以在大惡人的眉宇之間都打上了內在痛苦的烙印。儘管這些人已經獲得一切表面上的幸福,可是隻要不是他們正在歡愉的那一剎那,或是沒有偽裝的時候,他們經常有一付不幸的可憐相。從這種內在的痛苦中,從完全直接是他們本質上的痛苦中,最後甚至還產生一種不是從單純的自私出發,而是於自己無利單是基於別人的痛苦的快意,這就是真正的惡毒。惡毒又可再進而演變為殘忍。就惡毒說,別人的痛苦已不再是自己意志達到目的的手段,而就是目的本身。下面是對於這一現象更詳細的說明:因為人是被最清晰的認識所照明的意志現象,所以他總是拿現實的,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