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意志所感到的滿足去和“認識”給他指出的,僅僅只是可能的滿足較量長短。由此就產生妒嫉:'自己的'每一缺陷都會由於別人的享受而顯得無限地加強了,'相反'由於知道別人也忍受著同樣的缺陷,則自己的又將為之減輕。凡是人所共有的,和人生不可分的苦難都不怎麼使我們難受,屬於氣候或整個鄉土方面的缺點也是這樣。回憶那些比我們自己的痛苦更大的痛苦會有鎮靜和止痛的作用,看到別人的痛苦景象會使自己的痛苦減輕。現在假如一個人有著過份激烈的意志衝動,他以火熱的貪心要攫取一切,以便解除利己主義'誅求無厭'的'飢'渴,而這時又如勢所必至的。他一定要經歷到一切滿足都只是表面上的假象,所獲得的東西從未實現過它在我們追求它時所作的諾言——使強悍固執的意志衝動得到最後的寧靜,而是在獲得'滿足'之後只是那願望改變了自己的形相,又在另一形相之下來折磨人;最後如果這願望再沒其他形相可變了,意志衝動也沒有了已認識到的動機而止於自身,而現為可怕的荒涼空虛之感,而帶來了無可救藥的痛苦;如果從這一切一切之中,那在一般'激烈'程度上的欲求只是比較輕微地被感到,也就只產生一般程度的憂鬱感;而在另外一人,他已是到了顯著惡毒程度的意志現象,則必然產生一種過強的內在痛苦,永遠的不安,無可救藥的創傷;那麼,他就要間接來尋求他無力直接獲得的慰藉,也就是要以看到別人的痛苦景象,同時還認為這痛苦是他的勢力'起了作用'的表現,來緩和自己的痛苦。對於他,別人的痛苦現在已是目的自身了,已是他可以趁心飽看的一付景色了。真正的殘忍現象,嗜血現象,就是這樣產生的。這是歷史上屢見不鮮的,如在涅羅、多密遷這些皇帝,非洲那些覡師,羅伯斯庇爾這類人,都可看到。
報仇心理已類似惡毒,它是以怨報怨而不是為將來著想。為將來想,那是懲罰的性質。報仇只單純是為了已經發生了的,已經過去了的事情本身,也就不是為了於己有利,不是以之為手段而是以之為目的,以便“欣賞”人們自己加於仇人身上的痛苦。使尋仇報復不同於純粹惡毒而又可為報仇行為原諒一些子的,是報仇在表面上有些正義意味;因為這種行動在這裡固然是報仇,但如依法執行,也就是在一個集體中按集體所批准的,事先規定而為眾所周知的規則執行,就會是懲罰,也就會是正義。
除開那已描寫過的,和惡毒從同一根子,從極強烈的意志中產生的,因而和惡毒分不開的那種痛苦之外,現在還要加上一種與此完全不同的,特殊的痛苦與惡毒相連在一起。這就是幹任何惡毒行為時都可感到的痛苦,不管這行為是出於自私的單純非義或是真正的惡毒;而按這痛苦持續的久暫,就可分別叫做良心不安或良心責備。——誰要是對於這第四篇前此的內容,尤其是對於篇首已闡明瞭的那真理,說生命本身作為意志的寫照或鏡子,永遠是生命意志確實保有的;並且對於永恆公道的論述——都還記憶猶新的話,那麼他就會發覺,按這些考察說,良心責備除了下述意義外不能有別的意義;即是說良心責備的內容,抽象說來,就是下述這個內容:——在這內容里人們'又'區分為兩部分,而這兩部分又得完全融合一致,必須當作完全統一了的來設想。
儘管摩耶之幕是這麼嚴密地矇蔽著惡人的心竅,即是說盡管這惡人是這麼呆板地侷限於個體化原理,以致他根據這一原理把自己本人看作絕對不同於其他任何一人,中間是由一條鴻溝分開來的;而這種認識,因為唯有它符合他的利己主義,是利己主義的支柱,所以'又'是他以全力抓住'不放'的,猶如“認識”幾乎總是被意志所收買的,——儘管這樣,可是在他意識的最深處仍然有一種潛伏的冥悟在蠕動著'。所悟到的是':事物這樣的一種秩序究竟只是現象,在本體上可完全是另一回事。也就是說時間和空間雖是這樣把他和其他個人以及這些人所忍受的無數痛苦,甚至是由於他而忍受的痛苦分開來,把這些顯示為和他全不相干的東西;然而在本體上,除開表象及其一些形式不論,顯現於所有他們'那些個體'中的仍然是同一個生命意志,這生命意志在這裡誤認了它自己,拿起自己的武器對付自己。並且當這意志在它的某一現象中尋求激增了的安樂時,就正是以此把最大的痛苦加於它的另外一些現象時;而他,這惡人,又恰好是這整個的意志'自身',因而他就不僅是加害者,同時也正是受害人了。把他和受害人的痛苦分開,使他得以倖免'於痛苦'的,只是一個以時間和空間為形式的幻夢,如果這幻夢一旦消逝了,那麼,按真實情況說,他就必須以痛苦為代價來抵償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