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部分(3 / 4)

的東西(在《實踐理性批判》第四版第169—179頁或羅森克朗茲版第224—231頁的一個與此平行的說明應視為上述一段的補充說明)。因此更值得惋惜的是這裡並非說這些話的地方,也就是在下述這樣一個範圍內不是說這些活的地方:一方面這一點並不是在'康德該書的' 論述所規定的路線上找得的。所以除了在這裡所作的引伸外也可用別的方式來引伸;一方面也不能達到所以有這一點的目的,亦即所謂二律背反的解決。'這裡' 自在之物是由於已經備加指責,前後矛盾的使用因果性範疇於一切現象之外,從現象推淪其可悟的根據而求得的。這一次以一個無條件的應然,亦即以不假思索就被假定的絕對命令為依據而被確立為這個自在之物的'東西' 卻是人的意志了(康德名之為理性,這是極不可容許的,這樣破壞語言的一切習慣也是不可原諒的)。

那麼,就不必用上述這些辦法而應該代之以那更老實更坦率的辦法,亦即直接從意志出發來證明意志乃是我們自己的現象的,無需任何中介即被認識到的自在本體,然後再來提出驗知性格和悟知性格那一論述以闡明一切行為如何雖是由於動機而不得不然,然而不管是從行為的發起人'看' 還是從旁觀者'看',仍必然地、乾脆地要算在行為發起人的帳上,也只能算在他的帳上;因為行為僅僅是以他為轉移的,所以功過也都只能按行為'的後果' 而歸之於他。——這是達到認識那不是現象的東西唯一的一條直路。這東西既然不是現象,所以也不是按現象所有的一切規律找到的,而是由現象展露出來得以認識的,把自己客體化了的東西——生命意志。那麼,單是按類比法就必須將這生命意志作為任何一現象的自在本體看。不過既然是這樣,那就自然不能說('在' 第一版第546頁,亦即第五版第574頁'卻是這樣說的' )在無生命的自然界,甚至在動物界,除了被感性決定的'認識' 能力之外,就沒有其他的'認識' 能力可以想像了。在康德的語言中,這樣說原是意味著遵循因果律的說明就已將'無機自然界和動物界' 那些現象的最內在本質說盡了。這樣一來,也是前後極為矛盾地,就這些現象來說,自在之物就落空了。——由於康德'在書中' 論述自在之物的部位不適當,由於遷就這部位而繞著圈子的引伸,連自在之物的整個概念也搞錯了。這是因為由於探討一個絕對因而獲得的意志或自在之物,在這裡'竟' 是在原因對後果這一關係中進入現象的。可是這種關係只在現象的領域內有之,所以'有這關係' 先就已假定了現象;並且這關係也不能將現象本身和現象643之外與現象完全不同類的東西聯絡起來。

再進一步說,由於肯定'正反'雙方各在另一意義上都有理由,這個斷案根本沒有達到原來預定要解決第三個二律背反的這一目的。這是因為無論正面論點或是反面論點所談的都完全不是自在之物,而徹底是談現象,談客觀世界,談作為表象的世界。就正是這'表象世界' 而決不是別的什麼,乃是正面論點要以前已指出的詭辯從而闡明表象世界包括絕對因'這一點' 的'東西' ,也就是反面論點正確地從而否認這一點的東西。因此,這裡替正面論點辯護而指出的,關於超絕的意志自由的整個論述,就意志即自在之物說,不管這種論述自身是如何完善,在這裡卻實在完全是一種張冠李戴'的勾當' 。原來這裡講的超絕的意志自由決不是一個原因的絕對因果性,如正面論點所主張的那樣,因為一個原因在本質上必然是現象,而不是一個在一切現象的彼岸'和現象' 完全不同類的什麼。

如果所談的是原因和後果,那就決不可像'康德' 在這裡所作的,扯到意志對它的現象(或悟知性格對驗知性格)的關係上去,因為這種關係和因果關係是完全不同的。夾在這裡,在這二律背反的解決之中也'曾' 符合事實他說到人的驗知性格,和自然界中任何其他原因的驗知性格一樣,是不可更改地被決定了的;准此,行為也就是按外來影響的尺度必然地從人的“驗知性格”中產生的了。因此還可說,儘管有那些超絕的自由(亦即意志自身不以它現象的關聯的法則為轉移的獨立性),卻並無一人有自發地發起一系列行為的能力。然而與此相反,正面論點正是主張人有這種能力。所以自由也沒有因果性,因為唯有意志是自由的,而意志'又' 是在自然或現象之外的。自然或現象正就只是意志的客體化,但自然或現象對於意志卻並不是因果性的關係,因為這種關係只是在現象的領域之內碰得著的,也就是說已預定了以現象為前提;'現象'不能把它自己封閉起來,也不能和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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