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6部分(3 / 4)

一種人格信任,而非制度信任,君臣恩義、父子孝義、朋友俠義,都大於社會的規則和正義。

“誠信”所遵循的是基於熟人之間的“私德”,而非基於社會規則制度的“公德”,這是一種人格、親情、熟人之間“投桃報李、你來我往”的華夏式的誠信,它不但不支撐現代商業市場公平公開的信用規則,相反,備受讚賞的“代君受過、替父隱惡、為友殺人”的傳統誠通道義,體現在商業競爭中,就成為了鼓勵破壞市場公平公開信用規則的行為。

因此,真實的華夏傳統商業競爭史,並不是一部“誠信競爭史”,而是一部“權謀競爭史”。

當百年西方管理已經使用計劃、戰略、效率等詞語,描述企業的方向與競爭能力時,百年華夏的傳統商人跟商業組織,卻一直堅信,並宣稱:只要遵循“誠信為本”的原則,利潤就會滾滾而來!

但是,不得不說,在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後,華夏傳統商人雖然一直高聲宣稱必須“誠信為本”,但要想搞懂它的確切含義,卻並不容易,因為“誠信為本”在進入新世紀之後,已經成為了一個概念模糊不清的口號。

一般來說,對於它的解釋,是來自傳統商人兩條鐵打的生意規矩,一個是誠信,一個是不欺,顯然,這是以同樣的模糊性來解釋模糊性;而另一些解釋,譬如誠信就是“言必信、行必果”、“人無信不立,事無信不成”,則更是令人摸不著頭腦的詞語。

這也再次體現了華夏傳統邏輯思維能力的弱化,一些概念常常處在“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境界中,需要個人慢慢的感悟。

誠信為本概念本身內涵與外延的模糊性,使得我們只有透過解讀具體的傳統商業行為,才可能尋找到誠信為本的真實含義。

在華夏傳統的商幫“晉商”中,廣泛流傳的一個“誠信故事”是:當年一位貨主在晉商店鋪中寄存了一批貨物,貨主因種種原因而導致多年未取——按照現代企業管理法律合同條款而言,此事如果就此結束,即不存在欺詐問題,也不存在誠信的問題。

但是,顯然晉商認為這是“不誠信”的行為,它的做法是千方百計、歷盡辛苦的尋找到了這位貨主的後代,直到若干年後,終於找到了這批貨物主人的兒子,並把這批貨物親手交給了他——直到這時,才是華夏傳統商人所認為的“誠信”的實現跟完成。

我們終於從華夏傳統商人的誠信故事中,發現了“誠信為本”的真相——即華夏傳統商業的“誠信為本”原則,並非是遵循純粹意義上的商業契約原則,而是遵守人際關係交往中的社會道德原則;更準確的說,華夏傳統商人所恪守的“誠信為本”,並非是描述商人與客戶之間的法律“契約關係”,而是上升到了一種人與人之間的“感情關係”。

顯然,對於華夏傳統商人跟商幫來說,僅僅遵守市場交易商業原則的底線,並非是他們眼裡的“誠信”,只有而且必須超越這個商業底線,進入到道德原則領域來衡量誠信,才算是華夏傳統商人眼裡“誠信為本”的本意。

說了這麼多,相信大家已經猜到盧德雙的立意,他就是想要透過對何軍的一諾千金,建立起大家對他的一個信守承諾的印象。

千萬別小看這個印象,在人類社會的各種交往活動中,存在著“人格信任”和“制度信任”兩種基本的信任方式,一般來說,在交易性的商業交際活動領域中,所遵循的是契約、合同、規則等“制度信任”原則;而在非交易性的人際交往活動領域中,譬如家庭關係、鄰里關係、朋友關係、商業關係等等,則是遵循人品、道德、情感等“人格信任”原則。

雖然“人格信任”和“制度信任”,在現實生活中常常相互交織在一起,但是二者之間卻不能早不同領域隨意性的取代或替換;在商業交易領域,如果以朋友義氣取代制度規則,就可能引發商業糾紛的惡果,而在人際關係的非交易領域,如果父子兄弟間以契約合同維繫義務關係,同樣是可笑的做法。

借用梁啟超先生“公德”與“私德”的區分法,華夏傳統商業所恪守的“誠信為本”原則,所遵循的是人格信任的“私德”、而並非社會秩序的“公德”。

華夏傳統社會是一個農業文明下的鄉土社會,每個人幾乎都是熟人,都有程度不同的私人關係,因此,“熟人網路”關係成為了事實上的傳統商業圈;在這樣的“熟人商業圈”裡,情感投入、信守道義、和氣生財,成為了最重要的商業原則。

雖然華夏傳統的“人格信任”,看起來是那麼的溫暖、感人、充滿人情味,但卻混淆了一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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