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部分(3 / 4)

社會的影響》。

本章討論Q K美國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再參看聯邦憲法第三條。

參看:《聯邦黨人文集》第78—83篇;薩金特:《憲法是美國各級法院工作和辦案的依據》,波士頓,1830年;斯托裡:《美國法律》第134—162頁、第489—511頁、第581頁、第688頁;以及載於斯托裡:《美國法律》第1卷第53頁的1785年9月24日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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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聯邦憲法771

本義而言的政治制度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從這一觀點來說,它特別值得我們重視。

但是,不知道美國法院的組織體系和審判程式的某些技術細節,怎麼能理解美國法院的政治作用呢?怎樣能在講解這些細節時不使讀者對這樣的本來就枯燥無味的題目掃興呢?最後,怎樣能進行簡單扼要和前後連貫的講解呢?

我以不迴避這些繁雜的難題為榮。一般的讀者會覺得我講的過於冗長,而法學家們則會認為我講的過於簡要。

但是,這也是我在全書的敘述中不能兩全其美的地方,特別是在現在敘述的這部分。

最大的困難不在於瞭解聯邦政府是怎樣組織的,而在於知道美國是怎樣使人們服從聯邦的法律的。

一般說來,各國政府只有兩種制服被治者反抗的手段:政府本身擁有的物質力量;法院的判決給予政府的道義力量。

一個只靠武力使人們服從其法律的政府,必然迅速毀滅。

這時可能出現兩種情況,而它必居其一:如果政府是軟弱而有節制的,只在萬不得已時才動用武力,對區域性的接連不斷的不服從行為置之不理,則國家將逐漸墮入無政府狀態;而如果政府是魯莽而強大的,每天都使用暴力,則國家很快就會變成一個純粹的軍事專制國家。政府的消極被動和積極主動,對被治者都同樣具有致命的害處。

司法工作的最大目的,是用權利觀念代替暴力觀念,在國家管理與物質力量使用之間設立中間屏障。

人們一致認為給與法院的干涉力量,實在是一個怪物。

當法院不復存在的時候,這個力量還十分強大地殘存於司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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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第一部分

序上,使人們覺得法院好象依然在無形之中存在。

法院具有的道義力量,可使物質力量極少為國家所使用,而且在多數場合可以代替物質力量。但當最後不得不使用武力時,武力還會因與道義力量結合而使自己的力量倍增。

一個聯邦制的政府,比其他形式的政府更想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援,因為它天生軟弱無力,極易遭到各種反對Q L。

如果它經常或一開始就使用武力,那它將完不成自己的任務。

因此,聯邦特別需要設立法院,以使公民服從它的法律,或保護公民不受侵犯。

但是,它應當設立一些什麼法院呢?每個州都早已有了自己的司法當局。它需要求助於這些法院嗎?它需要建立直屬於聯邦的司法當局嗎?不難證明,聯邦無法使各州早已建立的司法當局適應於它的需要。

毫無疑問,在每個州內,使司法權與其他權分離,對州的安全和自由都是必要的。但是,各州的幾種權力應當同出一源,遵循同樣的原則,並在同樣的範圍內行使。簡而言之,就是應當彼此相關和性質相同,而且這對國家的生存來說,也。。。。。。。。

同樣是不可缺少的。我猜測沒有一個人曾經想過,為了得到法官的公正判決,而要求把在法國犯下的罪行送交外國法院審判。

從美國人對聯邦政府的關係來說,美國人是一個統一民

聯邦的法律最需要法院,但至今卻很少利用法院。其原因是:大部分聯Q L邦成員在加入聯邦之前已經有獨立的政府,它們並不真想服從中央政府,而當中央政府授予它們以發號施令權以後,它們就力求保持不服從中央政府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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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聯邦憲法971

族,但這個民族卻容許存在只在某些方面服從於全國政府,而在其餘一切方面獨立於全國政府的政治組織。這些政治組織各有不同的來源、獨自的宗旨和特殊的辦事方式。將聯邦法律的執行工作交給這些政治組織所設立的法院,無異於將國家交給外國法官審理。

尤有甚者,每個州之於整個聯邦不僅形同外國,而且永遠與聯邦對立,因為聯邦所喪失的權力都被各州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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