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聯邦憲法761
選舉方式D
美國的立法者在選擇選舉方式時表現的才幹——建立一種獨特的選舉團——這些獨特的選舉分別投票——眾議院在什麼情況下應召去舉選總統——自現行憲法生效以來十二次選舉概要
除了固有的危險之外,還有許多來自選舉方式,但經立法者留意即可預防的危險。
當全國人民攜帶武裝到公共場所去選他們的首腦時,除了有選舉制度本身存在的危險之外,還特別有這種選舉方式產生的內戰的危險。
當波蘭的法律容許國王的選舉可為一個獨夫所否決時,這項法律就等於在唆使人們去殺掉這個獨夫,或預先規定了無政府狀態。
隨著深入研究美國的制度和仔細考察這個國家的政治與經濟狀況,我們發現人們在那裡的發跡與他們的能力是極其一致的。美國是一個新興的國家,但其人民卻很久以前就已習慣於自由:這是其內部秩序得以維持的兩個主要原因。而且,美國決不擔心有人來征服它。美國的立法者得益於這些有利條件,因而不難創立一個軟弱而有依附性的行政權,使
關於“選舉方式”
,可參閱奧格和雷著作第254頁及以下幾頁。——法文版D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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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在創立行政權時既能採用選舉制度,而又不致帶來危險。
剩下來要他們做的,只是從不同的選舉制度中選擇危險性最少的制度,使在這方面規定的準則恰合本國的自然條件和政治制度所提供的保障。
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找到一種能夠充分表達人民的真正意志,不致過於激發人民的情感,並使他們儘量減少政權空位感的選舉方式。首先,他們採用了以簡單多數透過法律的辦法。但這還是一件很難的事情,因為人們為了獲得這個多數並不害怕拖延時間,而拖延時間正是立法者想要避免的。
事實上,在一個大國進行選舉時,很少有人能在第一輪投票即獲得多數。在由地方勢力非常發達和強大的數州聯合而成的共和國中,這種困難更大。
為了排除這第二個障礙而提出的辦法,是將全國人民的選舉權委任給一個代表全國人民的機構。
這種選舉方式,為多數的形成增加了機會,因為選舉人越少,越容易趨於意見一致。這種辦法也便於人們作出良好的選擇。
然而,是應當把選舉權委託給本身代表全國人民的立法機構呢?還是需要成立一個以選舉總統為唯一目的的選舉團呢?
美國人選擇了後一種辦法。美國人認為,讓那些被推選去制定普通法的人再負責選舉全國的首席行政官,只能不全面地代表民意;另外,他們當選為議員已經超過一年,而他們所代表的選民這時可能改變了主意。美國人斷定,如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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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聯邦憲法961
立法機構選舉行政權的首腦,議員們會在選舉前的一段長時間內受賄和參與陰謀活動;而這些特別選舉人也會象大陪審團的成員一樣,混跡於群眾之中,不為人所知,甚至他們在應當行動時才出面,只用上幾分鐘時間投投票而已。
因此,決定每州提出一定名額的選舉人Q G,委託他們去選舉總統。但是,正如前面所述,實行選舉制的國家的這種負責選舉政府首腦的團體,不可避免地要成為爭吵和陰謀的中心。它有時會篡奪不屬於它的權力;而它的議而不決和隨之而來的爭吵不休,又有時會把國家拖到破產的邊緣。於是美國人決定,讓選舉人在同一天投票,而不必把他們召集在一起開會Q H。
這種兩階段選舉方式有助於產生多數,但不能保證一定產生多數,因為正象這些選舉人的委託人可能意見分歧一樣,這些選舉人也可能意見分歧。
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從下述三種辦法中任取其一:重新指定選舉人,由原來的選舉人再次協商,或交給另一個權力當局去選舉。
前兩種辦法除不夠可靠外,還會拖延時間,必然帶來無盡無休的可怕爭吵。
因此,他們採用了第三種辦法,規定將選票密封送交參
按本州在國會中的議員人數派選。參加投票的選舉人,在1833年為28Q G人。
(《美國年度大事記》)
同一個州的選舉人集合在一起投票,把被選舉人的得票名單送到中央政Q H府所在地,而不在當地報道獲得多數票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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