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部分(4 / 4)

一部分

議院議長,在一個指定的日子,當著參議員和眾議員的面開封計票。如果沒有一個候選人獲得多數,則由眾議院直接選舉總統,但為眾議院規定了權力範圍。眾議員只能從原來得票最多的三個候選人當中選定一個人為總統Q I。

正如大家已經看到的,只是在極少數和很難預見的情況下,才把選舉總統的工作交給眾議員去執行,而且他們只能從已為特別選舉人的強有力多數指定的人當中選定一人為總統。這是一種很好的權宜辦法,它把人民的意志應當受到尊敬,同迅速進行選舉和國家利益不受破壞協調起來了。

此外,讓眾議員分享權力去解決問題,也不一定能夠解決一切難題,因為在眾議院能否獲得多數仍有疑問,而且憲法對此沒有提供補救辦法。不過,由於規定了必備的候選人資格,把候選人限定為三人,讓一個擺脫偏見的機構去選定,所以這種辦法排除了它本來只有某種可能克服的一切障礙Q J。至於其他一些障礙,則是選舉制度本身所固有的了。

自聯邦憲法生效44年以來,其間美國已選過12次總統。E

這時,總統實際上不是根據眾議院的多數票,而是根據各州的多數票當Q I選。因此,紐約州對投票選定總統的影響就不如羅得島州。可見,最初是將全聯邦的公民視為一個整體,從全國範圍來投票,而當公民們的意見不一致後,又把權力分給各州,由各州的代表去分別投票。

這也是聯邦憲法存在的一個怪現象,它只能用互相對立的利益的衝突來說明。

但是,傑斐遜在1801年還是經過三十六次投票才當選。

Q J截至1984年,美國已選舉過50次總統。——譯者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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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聯邦憲法171

有10次是由各州的特別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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