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哪一種生活——社會的生活還是自然的生活——最易於使享受這種生活的人終於會覺得難以忍受?在我們周圍,我們差不多隻看見抱怨人生的人,甚至很多人情願拋棄自己的生命,即使同時藉助於神的法律和人的法律也幾乎不能制止這種混亂。請問,是否有人聽說過一個自由的野蠻人會抱怨人生或者想到自殺呢?那麼,我們必須以較小的自尊心來判斷一下真正的悲慘是在哪一面。相反地,如果野蠻人被智慧所眩惑,被情慾所困擾,總在不同於他自己所處的一種狀態上
①特別是霍布斯,他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中是悲慘的。盧梭的主要傾向是把社會狀態描寫成霍布斯所描寫自然狀態的那種樣子。
下邊接著的一段文章是很生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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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推想,那才真是再悲慘不過的。這也可以說是出於神意的一種極為明智的措施:野蠻人所有的潛在能力①只能隨著運用這些能力的機會而發展,以便使這些能力,既不至於因發展得過早而成為多餘的負擔,也不至於因發展得過遲而於必要時無濟於事。野蠻人在本能中即具有生活於自然狀態中所需要的一切;他只在逐漸發展起來的理性中,才具有生活於社會中所需要的東西。
最初,好象在自然狀態中的人類,彼此間沒有任何道德上的關係,也沒有人所公認的義務,所以他們既不可能是善的也不可能是惡的,既無所謂邪惡也無所謂美德②;除非我們從生理意義上來理解這些詞,把那些在個人身上能夠妨害自我儲存的性質叫作邪惡,把那些能夠幫助自我儲存的性質叫作美德。在這種情形下,就應該把對於單純的自然衝動最不加以抵抗的人叫作最有道德的人。但是如果我們不離開這些詞的通常意義,便不應急於對這種狀態作出我們可能作的判
①“野蠻人所有的潛在能力”
這個說法,對於理解盧梭的思想是很重要的。盧梭在“薩瓦雅副主教發願詞”裡,曾說社會性是天生的一種情感,但它只存在於潛在的狀態之中:“人天生是具有社會性的,或者至少是天生註定要成為具有社會性的。”
由於人有自我完善化的能力,所以在他身上所具有的潛在能力隨著他的種種需要而逐漸發展起來。
(參看本書第109頁)
②這是一個基本的區別:自然人是善良的,受社會契約約束的公民可能成為具有美德的人。盧梭的思想搖擺於兩種理想之間:“天然的善良”與“公民的道德”
,後者乃是一種高度的倫理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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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也不要固執己見,應當首先用天秤來衡量一下:是否在文明人中間,美德多於邪惡?或者他們的美德給他們的好處是否比他們的邪惡給他們的損害還多?或者當他們逐漸學會了彼此間所應為之善的時候,他們的知識的進步是否就足以補償他們彼此間所作的惡?或者,總的說來,他們既不畏懼任何人對他為惡也不希求任何人對他為善,較之他們隸屬於普遍依附地位,負有接受一切的義務,而另一方面對於他們則不負有給予任何東西的義務,更為幸福呢①?
我們尤其不可象霍布斯那樣作出結論說:人天生是惡的,因為他沒有任何善的觀念;人是邪惡的,因為他不知美德為何物;人從不肯為同類服務,因為他不認為對同類負有這種義務。我們也不可象霍布斯那樣下結論說:人根據他對於所需之物有正當要求的權利,便瘋狂地把自己看作是整個宇宙的唯一所有主②。霍布斯雖然很清楚地看出所有關於自然法的現代定義的缺點,但是他從自己的定義中所推出的那些結論適足以說明,他對這一定義的理解也同樣是錯誤的。這位作者,在根據他所建立的原則進行推理的時候,本應當這樣說:由於自然狀態是每一個人對於自我儲存的關心最不妨害
①我們可以看到盧梭的雄辯,在描寫自然狀態並把這種狀態同他那時代的社會狀態對比時,變得尤其激昂。這裡是對人剝削人的一切制度的憤慨抗議。
②盧梭接受了霍布斯的原則:“每個人對於一切東西都具有一種天賦的權利”
,但是他拋棄了霍布斯由此得出的結論:無休止的戰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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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自我儲存的一種狀態,所以這種狀態最能保持和平,對於人類也是最為適宜的。可是他所說的恰恰與此相反,因為他把滿足無數慾望的需要,不適當地摻入野蠻人對自我儲存的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