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例外保留下來的是,直接消費品以及“日常勞動”所必需的物品的所有權。
①此段引文來自《巴齊裡阿達》的附錄。
②托馬斯。康帕內拉(T。
Campanela,1568—1639)
,義大利空想共產主義者,曾因自己的作品而被捕,雖然很快被釋,可是仍然受到宗教裁判所的嚴格監視。他是一個先進的政治活動家和愛國者,參加了反對西班牙壓迫的鬥爭,因為叛徒出賣,他所領導的秘密組織被破獲,他在獄中度過了二十七年。著有《太陽城》。
③當然,巴貝夫主義者的法律非常詳盡,但並不扼要。
“平等派”打算在變革後的另外一個時候來實行這些法律,而從前摩萊裡提出這些方案,只是為了更好地闡明自己的一般原理罷了。
④本書第106—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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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自 然 法 典
因此,手工業工具顯然就被保留在手工業者的私有制中。我們知道,托馬斯。莫爾在他的《烏托邦》中為了避免私有本能的發展,他宣告對私有制的戰爭,並迫使烏托邦人每十年更換一次住宅,而與此同時卻閉口不談城市居民的勞動工具是公有財產還是私有財產。摩萊裡喜歡把手工工具和消費品等同起來。當然,這是沒有什麼可奇怪的:他在自己的思想體系中反映了當時的現實關係,反映了當時大部分生產部門中勞動工具和勞動者個人直接聯絡在一起的那種技術水平。
只有工業資本主義時代,這種聯絡不論在生活實踐中,或是在社會主義理論中,才徹底地終斷了。
第二條法律是保證公民的“生存權”和“勞動權”。這一條說,每個公民要從社會得到供養和工作。
關於這條法律,我們應當注意,摩萊裡是怎樣說明政治自由的概念的。大概他是不把這個概念同抽象的政治權力,而是同保證滿足廣泛為大家所瞭解的人的需求聯絡在一起的第一個人。
他說:“人們的真正的政治自由,在於沒有阻礙地和無須擔心地享用一切能夠滿足自身的自然願望,從而也是他們的合法願望的東西。”
①第三條法律補充第二條,根據公民的各種權利確定他。。。。
們參加社會勞動的義務。除了這個把個人和社會聯在一起的權利和義務的鮮明對比外,摩萊裡提出的公民的義務的問題,也是值得注意的。
個人對社會利益的貢獻,是根據他的力量、才能和年齡來計算的。在這個公式中不能不看到後來社會主義各盡所能這個口號的直接先驅。但是,以後摩萊裡並沒有。。。。
①參看本書第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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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摩萊裡的共產主義理論512
從這個一般的準則中作出任何具體的結論。
一切個別的法律從邏輯上說都是來自根本法的,它們發展了根本法的一些原理使其運用到社會制度的各個方面。調節生產和分配的那些法律,對於確定摩萊裡在社會主義史上的地位是特別重要的。在勞動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的這個社會里,生產是怎樣組織的呢?在承認自己有責任保證每個公民生活的這個社會里,分配是怎樣組織的呢?
在生產方面,摩萊裡在農業和工業之間劃了一條鮮明的界限。
農業勞動是20—25歲的一切公民的義務。
這樣年齡的公民組成一個好象是特別的團體,摩萊裡不僅把20—25歲的農民列入,而且把牧人、園丁、石匠等也包括在內。
①這個團體在城市裡有其專用的住宅和帶倉庫的工廠。
②摩萊裡所想象的國家沒有城鄉對立的現象。
公民過了25歲就可以離開這個團體。
自願留在這個團體的人從26歲起就成為農業勞動的匠師和領導者。這裡,我們很可以看出《自然法典》和《烏托邦》兩書的類似之處。在莫爾的書裡,也象在摩萊裡的書裡一樣,農業是由年輕一代擔負的一種勞動義務,但只有較短的,即兩年的期限。在莫爾的書裡,也象在摩萊裡的書裡一樣,獻身於農業、把它當做專門的和固定職業的人例外,不限於兩年。無論是十六世紀的空想主義者,或十八世紀的空想主義者,都認為農業勞動過於繁重,所以在沒有經濟強制的社會不可能期待有足夠數量的人自願從事農業勞動。由於
①本書第110—111頁。
②同上,第11—1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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