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部分(4 / 4)

小說:澳洲史 作者:花旗

1821 年,麥誇裡去職,接替他的是托馬斯·布里斯班爵士(1821—1825

年在職)。布里斯班政權和以前的總督明顯的差別是在1823 年建立起一個諮

議性的立法機構,使總督的權力開始受到限制。如果說麥誇裡是最後一位大

權在握的專制總督的話,那麼布里斯班則是第一位權力受到某種約束的總

督。總督的權力從此逐步削弱,同時澳大利亞亦從此開始走上民主和獨立的

道路。

布萊事件和麥誇裡執政時期發生的問題,使英國政府深深感到必須建立

一個諮議性的立法機構才能避免殖民地再發生類似的事件,才能維持住澳大

利亞流犯殖民地的地位,用殖民大臣惠爾冒特—豪頓的話來說,對澳大利亞

應“按照英屬殖民地給予特別的”承認。因此1823 年,英國國會透過《新南

威爾士立法法案》。這個法案賦予了新南威爾士有制定法律的權力。但制定

的法律要與英國的法律一致,否則無效。有人認為這是澳大利亞的第一部小

小的憲法,這是過譽之詞,因為這部“小小的憲法”幾乎保留了總督的全部

權力。根據法案建立起來的立法會議,僅屬諮議性質,沒有任何立法權,立

法權仍操在總督的手裡。立法會議,按規定由5—7 人組成,議員不是由選舉

產生,名義上是由英王遴選,實際上是由總督按著個人的意願指定並經英王

認可。這樣就決定了立法會議所透過的法案必然是總督的意志的體現,更何

況“1823 年法案”規定,立法會議所透過的法律必須有總督的一票才算透過。

“法案”雖然規定立法會議在全體一致的條件下可以否決總督的提案,這在

實際上是做不到的。“1823 年法案”還規定在新南威爾士建立了高等法院,

由弗朗西斯·佛布斯任第一任大法官,他以前曾在紐芬蘭任首席法官。這是

司法方面重大改革。

“1823 年法案”還規定,立法會議舉行會議時,不準有公眾旁聽,透過

的所有決議案必須都經過殖民地法院院長的同意和殖民大臣的批准。還規

定,立法會議有支配稅收的權力,總督有處置權;由軍官組成刑事法庭,採

用陪審團審訊刑事案件,還規定範迪門從新南威爾士分離出來,建立單獨殖

民區,設副總督,受新南威爾士總督節制。

“1823 年法案”雖然還保留了總督的權力,但他畢竟要受到這一法案的

條文的約束,因此,“1823 年法案”是澳大利亞開始民主化的起點。

1825 年又建立了一個行政委員會,由總督、殖民地書記官、司庫、軍隊

首長、國教教長、總測量員、法官和首席檢察官組成。這既是一個協助總督

工作的機構,又是候選人的提名機構。從理論上說,行政委員會有制定政策,

監督總督的權利,但實際上也是做不到的,只是怕倫敦的責難,有時檢查一

下總督執行政策的狀況。

1828 年,英國國會又透過了一個法案,以取代“1823 年法案”,表面上

的理由是糾正五年來立法會議所暴露出來的弱點,實際上當時澳大利亞的自

治運動正向高潮發展,英國怕激化殖民地和宗主國的矛盾,故在政治上讓步,

既擴大了議員的數目,又擴大了立法會議的權力。議員擴大到15 名,規定由

8 名官員和7 名非官員組成。立法會議許可權的擴大表現在議員可以以多數票

否決任何立法,儘管總督仍持有制定法律的權力。同時議員的地位也提高了,

如他們被授予要求總督制定某項法律的權利。在實施中很難達到書面上的東

西,因為所有議員仍是總督決定的。雖然如此,“1828 年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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