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3部分(1 / 4)

小說:東唐再續 作者:一意孤行

此外,在新興的鄉村“市”中也出現有“稅官”的記錄。這些新興的市,商品種類、流通量及成交額都有侷限,即所謂“鄉落有號為‘虛市者’只是三數日一次市合”,故“初無收稅之法”。但由於“州郡急於財賦”,多“創為稅場”,或令人買撲,政府坐收課利;或令攔頭收稅;或由官府直接差官措置稅收,如紹興二十一年(1151)“詔省洪州武寧縣巾口市官監酒稅,從本路諸司之請也”,這說明此前巾口市曾有監酒稅之官。又如,慶元府鄞縣有下莊市、林村市、橫溪市、甬東市、東吳市、小白市、韓嶺市、下水市等,有的直接設有稅務或稅場,如下莊酒務、林村酒務,且直接有監官,“下莊酒務,監官一員;林村、黃姑林酒務,監官二員”等等。由上可知,上自京城,下府州乃至鎮市,宋代都以稅務機構和稅務監官的形式直接控制了各級市場。那些在唐代還只是臨時性的機構或是臨時性的特殊官員,到了宋代大都成為常置機構和常設官員。

其次,宋代各級稅務創置的時間有早晚之別。第一層次的都商稅務在宋建國之初就已經存在,如宋太祖開寶六年(公元973),司勳郎中監在京商稅務蘇曉就奉命查辦供備庫使李守信貪汙案。第二層次的地方各府州縣稅務設定大約在太宗以後;而第三層次的鎮市稅務設定多在北宋末及南宋年間,如前面提到的政和八年(公元1118)對福建路十縣及四鎮稅務稅額的規定;又如紹興年間,稗牛鎮有鎮務;湖州烏墩、新市鎮務等等。設定時間之所以有差別,一是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所致,一是“以稅代管”市場管理模式逐步完善的表現。

再次,儘管說宋代透過稅務層層分佈控制了全國的各級市場,但有宋一代的官員也常常因為“以稅代管”所引發的社會問題而產生質疑,對地方州縣是否應當設定“稅務”始終存在爭議。到北宋仁宗時期,各地方官員為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盲目擴充套件稅源,產生諸多弊端,增加了百姓負擔,一些官員紛紛上奏批評稅務“刻虐日甚”,使得“商旅為之不行”,而朝廷也開始頻頻下詔欲遏制不良態勢:天聖五年(公元1027)五月,因“河北諸州、軍酒稅務自有監臨官,而轉運使復差官比校歲課,務以侵民”有詔罷之。天聖七年(公元1029),“詔天下稅務毋得瀆傒商人物帛”。康定元年“詔天下商稅務今年所增稅物名件盡除之”。皇祐三年(1051)“詔綠汴河商稅務無得苛留公私舟船”,諸如此類。

哲宗元祐七年(公元1092)蘇軾又言“臣至淮南體訪得諸處稅務,自數年來刻虐日甚,商旅為之不行。其間課利雖已不虧,或已有增剩,而官吏刻虐不為少衰。詳究厥由,不獨以財用窘急,轉運司督迫所致,蓋綠有上件給錢充賞條貫故人人務為刻虐以希歲終之賞。顯是借關市之法以蓄聚私家囊案”等等。

仁宗以後,地方隨意增加稅收的情況愈演愈烈,而類似的爭議也延續到南宋,紹興十年(公元1141)時,高宗對臣下曰:“比聞州縣多創添稅務,因此商旅不行,所有貨少,為公私之害”,並令相關官員查實,最後“詔所增稅務並罷”。

儘管如此,十餘年來“商賈不行“的局面並沒有太大的改觀,《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71記載,紹興二十六年(1156)尚書省言:“近年所在稅務收稅太重,雖屢降指揮裁酌減免,而商賈猶不能行,蓋綠稅場太密,收稅處多,欲令戶部行下諸路轉運司,開具將相去連線之處,裁酌減並以寬商賈。如縣道稅務不可減,即與免過稅。仍許豁除省額,如此則商賈行而貨財通矣,從之”。事實是,一面是批評聲不斷,一面是稅務依舊創置不止。

從上述唐代在兩京及州縣以上地方置“市”,設“市令”“丞”,到宋代在京城及其地方路府州縣鎮市置“稅務”,置“監官”的變化,李曜確實能感受到唐中後期,歷五代人宋以來國家市場管理模式的漸變。前者重“管”,後者重“稅”;前者顯得市場“規範”,猶如謙謙君子,後者顯得市場無序、自由,甚至將國家和個人的“貪婪”暴露無遺。

但是,恰恰是這種變化反映出商業的發展猶如一隻看不見的手,它操縱著整個國家市場的發展方向,其方向已經非人們的主觀願望所能改變。它導致現實社會中的國家和個人,除了不斷調整自身以適應這種變化外,別無他法。正是這隻看不見的手,導致國家市場觀的轉變,從過去那種單純的、樸素的“互通有無”的市場觀,向主觀能動地,欲發揮市場功能,利用物貨流通,以收稅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獲取經濟利益的方向轉變。正是這隻看不見的手,成就了唐代市場管理“直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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