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5部分(1 / 4)

小說:東唐再續 作者:一意孤行

加廷議者,歷來不僅有宰相,宰相以外的官員亦可參加,這和參加政事堂會議只限於宰相者,全然不同也。不過今日李曜帶裴樞等並非宰相,也並非五房之長的大臣前來卻未遭諸相公非議,想來他們也是沒把今日當作議事。

然後王摶說到了政事堂會議的“執行主席”。通常是中書令取旨後,於政事堂召開宰相聯席會議,開會時有一執行主席,稱“執筆”、“執政事筆”。討論結束,秘書處協助“執筆”綜合整理成詔敕文書,然後奏聞畫敕。執行主席輪流擔任,有時一人一天,有時一人十天。比如至德二年三月,宰相分直主政事,執筆,每一人知十日,至貞元十年五月八日,又分每日一人執筆。

這意思李曜懂,就是輪流值班嘛。意思是說宰相在政事堂要輪流值班。而“秉筆”、“執筆”、“執政事筆”者,是指有會則為會議執行主席,無會則為值班宰相,負責處理日常公務或“承上旨”。聽王摶的說法,在肅宗以後,宰相執政事筆者,或旬日一更,或一日一更。由宰相執政事筆“承旨”之制來看,在唐朝中央最高權力機構中,由中書令取旨的傳統做法已經有了改變。

不過,旬日一秉筆或一日一秉筆,與“三兩日一至中書門下平章政事”,卻有不同。前者為值班宰相,後者如宋時司馬光所說:“至於數旦一至政事堂,乃唐世以來宿德元老、年高有疾,朝廷尊禮,特降此命。”乃是對年高望重的大臣如李靖、杜佑那種人的一種尊禮。

再然後,王摶便開始解釋中書門下之印。印是權力的憑證,“印者,信也”。自開元十一年,中書令張說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於是政事堂印亦改為“中書門下之印”。“中書門下之印”即成為中央最高權力機構中書門下政事堂的權力憑證。

唐制,凡屬皇帝命令,必須政事堂會議正式議決透過,並加蓋“中書門下之印”,而後方可頒行生效。這就是說,凡未經政事堂議決副署,加差“中書門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發出的命令,在當時被認為是違制的,不能為國家各級機關所承認。“不經鳳閣鸞臺,何名為敕?”就是宰相劉禕之對武則天的批評。

後來唐朝有的皇帝違反這一制度時,也只得將其發詔敕的封袋改為斜封,所書“敕”字,不敢用硃筆,而改用墨筆,稱為“斜封墨敕”,即表示此項命令未經政事堂研究,雖沒有“中書門下之印”,亦請下面馬虎承認之,李曜就曾接受過這種墨敕。這在黃巢之亂以前,被認為是了不得的事了。以至皇帝私下所封的官,因其來經正式敕封手續,亦為時人所看不起。

這就發生了一個問題:皇帝個人專制和宰相集體議決的矛盾問題。按說在封建專制時代,皇帝實行專制獨裁,“天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乃是天經地義。但從秦漢以來,就有“廷議”制度,至唐代,又建立起政事堂宰相集體議決的中央最高權力機構。君主專制獨裁與宰相集體議決,看上去是兩個相對立的制度,竟能統一於一個封建的中央政權之中,這似乎不可理解。

但是,李曜作為後人,深深地知道歷史上一切制度,都不會憑空地產生,制度的背後,都有深刻的政治、經濟和歷史的背景和根源。政事堂制度既然是封建國家發展到繁榮鼎盛時期所形成的國家最高權力機構,那麼要解釋它的產生與發展,對於李曜這個“深受共產主義薰陶多年”的人來說,自然不能離開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舍此而求諸於唐太宗個人的政治作風,乃是捨本求末之法,不可能得出正確的回答,也不可能完全正確地認識政事堂制度。

他想到當年單位遣送進修的時候,學到過恩格斯的一個觀點:

國家決不是從外部強加於社會的一種力量。國家也不象黑格爾所斷言的是“倫理觀念的現實”,“理性的形象和現實”。勿寧說,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表示: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個表面上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就是國家。

根據恩格斯的科學論斷,李曜在心中剖析了一下政事堂制度的產生與形成的歷史過程,他覺得,皇權與相權的矛盾,始終是封建專制主義政體中牽動全域性的核心問題。毫無疑問,皇權與相權的矛盾與鬥爭,也是整個封建社會階級鬥爭的一個方面。

歷史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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