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4部分(1 / 4)

小說:東唐再續 作者:一意孤行

明中後期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人頭稅又一次發生重大變革,即將各類差徭全部按土地攤入地畝,合併徵收,但丁銀和田賦並沒有完全合併,只是丁銀不再以丁計課,而是以田計課。直到清實行攤丁入畝制度,丁銀才徹底併入地畝,至此人頭稅在理論上被廢除。但在實踐中,拉夫派差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如北洋政府時期兵差就是對勞動力征收的力役、實物或貨幣。

由此可見人頭稅的改革是經過很長時間發展變化才最終廢除的,而李曜現在卻要“秒廢”,時間跨度約莫八百年,能不能做到?有沒有這種社會基礎?

實際上人頭稅自產生伊始就陷入了一個遭人唾罵的怪圈,四千多年來,幾乎罵不絕耳。但自封建社會建立以來,歷朝歷代的統治者,又無一不運用人頭稅作為財政的挹注。

無論別人怎麼看怎麼做,至少李曜覺得,從本質上說,人頭稅是對人民的財力、物力和人力的一種掠奪或剝削,是貧苦百姓的一種沉重的財政負擔。不過這種說法過於籠統,也過於簡單,作為曾經的“黨員幹部”,他覺得還是應該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對其進行社會價值的評估,才好就事論事,“簡政放權”。

對於國家而言,人丁稅主要具備兩個積極意義:一是財政意義,二是起到調節控制人口的作用。

人丁稅的財政意義即是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在貧富分化不甚嚴重的封建社會前期,稅收適宜以人丁稅為主。其原因在前文中已作詳細說明,此處不再贅述。而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和土地兼併的加劇導致貧富差距的不斷擴大,自唐代後期起,人丁稅的優勢逐漸喪失,越發成為官府的額外斂財手段和對廣大下層民眾的苛擾,必然結果是走向沒落直至消亡。

人丁稅的另一個作用是調節控制人口,這乃是其他稅種所無法匹及的。其中首先體現在控制人口數量上。增加人丁稅的稅額,就是加重納稅人與其家屬的負擔;向一個尚未成年的兒童或少年徵課人丁稅,則意味著其家長將增添一份負擔。對於封建時代多數經濟本不寬裕的農戶而言,因而不得不在準備增添丁口時考慮這一因素。(下文南宋生子不舉的事例是一個極端的例證。)在當時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下,生產能力和科技水平制約了人們開墾荒地的規模和糧食布帛的產量,物質條件的有限和人口增長的無序間往往構成尖銳的矛盾。如若這樣的矛盾光靠自然力來予以調節,則必然顯現出滯後性和殘酷性,因而需要人類自身加以充分預見並著手協調。而人丁稅恰恰在客觀上起到了限制人口激增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減輕與延緩了人口與物質條件間矛盾的激化,促進了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反過來,減免人丁稅就意味著鼓勵人口增長。

自清聖祖宣佈“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政策後,二百多年裡,全國人口從不足一億激增至突破四億大關,人口普查的阻力大大減弱固然是一個因素,取消人丁稅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漢惠帝時透過向未婚女子徵收相當常人五倍的人頭稅,以推動人口增長,雖採用的方法不同,其作用是相同的。)其次體現在控制人口流動上。人丁稅一方面可以起到控制職業流動的作用。漢代對商賈加倍徵收算賦,便有著貶抑商人,抑制棄農經商的意圖——重農抑商在早期封建社會可保障農業勞動力,穩定農業生產。另一方面人丁稅也有著控制人口地域流動的效果。上文中已提到,徵收人丁稅以較為完善的戶籍制度為前提,而戶籍制度的存在,即是將人口固定於一定土地之上,限制人口任意流動,以保證稅賦得以順利徵收。一般說來,歷史上徵收人丁稅時期的戶籍制度較其他時期而言更為完善,可見人丁稅與戶籍制度完全是相輔相成的。

當然,任何事物均有正反兩面性,人丁稅也不例外。其導致的兩大問題是虛報戶籍、隱蔽人口的產生和遺棄嬰兒的現象。既然人丁稅是依照戶籍徵收的,因而總有不少百姓在戶籍登記時虛報年齡,詐老詐小,或者乾脆逃避戶口登記,以求減輕或免去人丁稅負擔。這樣一來不僅給人丁稅稅收帶來損失,還必然影響到國家的其他賦稅收入及徭役、兵役的徵發,也不利於國家的人口管理。針對這一情況,歷代統治者往往投入大量人工財力來仔細清查人口,核實人丁身份,並制訂嚴厲的法律,對脫戶漏口、隱瞞不實的當事人及負有責任的基層頭目依法懲處。大規模的清查工作固然取得了相當的實效(注5),但其花費的成本也相當高,對百姓的日常生產生活也造成不小的影響。而隨著土地兼併的加劇和貧富差距的擴大,破產的農民越來越多,他們或投充地主豪強成為佃農,或離開故鄉淪為逃戶,人丁稅的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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