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變得越發不現實了。
遺棄嬰兒是人丁稅的另一消極作用。東漢末年稅賦繁重,“產子一歲則出口錢,民多不舉產。”(《零陵先賢傳》)在南宋時期的農村,則出現了“生子不舉”的現象,即生了孩子多不養育而將其溺死或遺棄。這種做法既與傳統的“多子多福”觀念相悖逆,也為當時的法律所不容,但“生子不舉”卻成了南方各地民間相當普遍的自發行為,其原因何在?推其緣由,恐怕南宋朝廷征斂身丁錢乃是導致這一行為的重要因素。南宋時代自始至終身丁錢的稅額都堪稱重負,史載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兩浙身丁錢額,歲為絹二十四萬匹,綿一百萬兩,錢二十萬緡,是政府一筆相當可觀的收入。不少地方因田稅不足,賴身丁錢以補常賦,往往尚未成丁,甚至十二三歲便開始徵收。貧苦農民不堪重負,在無法逃避戶口清查,又無法避孕的情況下便採用“生子不舉”這一最野蠻、最原始的辦法。我們發現,“生子不舉”最嚴重的地區,恰恰是“身丁錢”負擔最重的地區。(注6)“生子不舉”是人丁稅負面作用的極端事例,極大影響了當時人口的繁衍,對社會的經濟、思想、道德各方面為害甚大。
至於李曜為何要取消人頭稅,是因為從很大程度上來說,他並不擔心“人口爆炸”,他對於今後大唐江山鞏固之後的制度有一個很系統的設想,其中正有不少,需要足夠的人口才能實現。因此他在考慮如何才能快速繁衍人口的時候,首先想到的就是清朝時的“攤丁入畝”。
李曜從不認為康熙、乾隆等皇帝算什麼“大帝”,但他對康熙、雍正朝的“攤丁入畝”政策被稱為“良法美政,歸於大同而無業貧民永沐”並無異議,這一制度作為中國田賦制度改革的典範而載入史冊,在李曜看來也是實至名歸。故各種文獻如清三通、清會典等都有記載,對其大加讚揚。它在中國曆次賦稅改革的實踐中,的確有著劃時代的地位。
但再好的政策,如果對應的社會情況不同,實施出來的效果就完全不可同日而語。李曜是希望透過變法讓大唐鞏固、富強,但絕非想做第二個王莽,變法失敗、死於非命。
然而攤丁入畝為何被他認為可行,以至於已經開始著手準備“廢除丁稅”甚至鹽稅了?比較一下就有答案。
首先,從其實施的歷史背景來看,“攤丁入畝”政策萌發於“一條鞭法”之中,普及於雍正初年的全國各省,是明代差徭改革的繼續和發展。這次稅制役法的改革,其中心內容是將過去的丁役銀、人頭稅合併到田稅銀裡,一起徵收。早在明代中期,由於官府對徭役的橫徵暴斂,再加之自然災傷,使得農民大量逃亡,從而造成多達萬石稅糧(相當於全國稅糧的十分之一的遺荒田的產量)的損失。向稱耕田不足的福建省延平等府也形成了“千里一空,良民逃避,田地拋荒”的局面。浙江省的金華府、台州府所屬各縣,也因人口逃散而生機頓減。這種現象越來越嚴重。到嘉靖年間,國內各地形成了所謂“客戶多,主戶少,流竄人口遍地”的局面,使得官方屢屢遇到差丁不足,工役難興的困難。在此形勢逼迫下,賦役的改革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許多官僚、紳士認為“土地萬世而不變,丁口有而盛衰,定稅人頭稅”。
清政權建立之初,戰火仍在燃燒,百姓死傷流亡甚多。明末天啟三年,全國在籍人口尚有五千多萬人,而到清順治八年,卻只剩下三千餘萬人。明萬曆年間,在冊耕地為八十多萬頃,而到清順治八年,則只剩下五十多萬頃了。山河殘破,經濟凋蔽。且階級矛盾十分嚴重,國內大小起義暴動數十起。清朝統治者為了招撫流亡,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社會秩序,鞏固政權,毅然拋棄了關外的賦役制度,看中了前朝曾經小試過的“攤丁入畝”制度。
清初,明代原有的戶部稅役冊簿大量地毀於兵火,清政府便以僅存的《萬曆條鞭冊》為依據,進行賦役的徵發。在其徵發的過程中,清朝統治者逐漸體會到了《萬曆條鞭冊》中某些“攤丁入畝”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後期,國內土地兼併嚴重,“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無田者十九”。土地兼併又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動,不少人丁聚而復逃,“丁額缺,丁銀失,財政徭役以丁,稽查為難,定稅以畝,檢核為易”。他們主張,“丈地計賦,丁隨田定”,即實行“攤丁入畝”,以期透過採用賦役合一的辦法來消除前弊。
土地確實是完整的、穩定的,而人口卻是變動的,因此,按田定役或攤丁入畝的制度就比按人丁定役的裡甲制度要穩妥和適用。清朝也是順應晚明的這種趨勢,即本著前朝役法改革的精神,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