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何人,這封墨敕之中竟然將那姓名之處空著。
李克用身居高位久矣,自然知道這意思,那是說:河中節度使之位,由你李克用來決定!沉吟片刻,李克用忽然轉身,將墨敕遞給李曜,給他使了個眼色。
李曜一時不知李克用這是何意,接過墨敕一看,心中頓時明白李曄的用意。
唐代的墨制是天子或近臣以墨筆書寫,由禁中直接發出的政令,因不加外廷諸省的署名和朱印,故稱墨制,亦有墨敕、墨詔之名。唐代有嚴格的政令制定、執行和相關檔案的管理制度,而墨制是天子未與宰相商議,不經中書起草、門下審查、尚書執行的正式頒詔程式而直接發出的詔令,因此成為一種非正規的,但又十分靈活的政務處理方式,可以更直接地體現和更便捷地傳達天子意旨,對臣下和有司而言同樣具有無上的權威和法律效力。墨制或是直接下達的天子旨令,或是對臣下表狀的批答,承擔著理政、除官、慰勞、賞賜、通關等多種功能。但至晚唐時期,墨制的內涵與外延均已發生變化,成為臣下專權某事或地方行政施令的權宜形式,呈現出截然不同的政令特性。
唐代“王言之制”有冊書、制書、慰勞制書、發日敕、敕旨、論事敕書、敕牒等七種形式,分別承擔不同功能。武則天時為避諱改“詔”為“制”,故唐朝天子政令多雲制、敕。這些制敕又大體分為制書、敕書兩大類,一般大事用“制”,次之用“敕”。可見,唐代正式政令之中並無墨制之名。
須知唐代政令的釋出與管理是十分規範的。制敕由天子授意準可,經中書省草擬、門下省複核之後,原始文字由門下省存檔,門下省更寫一文字,加蓋門下省印,送尚書省執行。尚書省接到該制敕的第二份文字,再進行存檔,複寫第三份文字,加蓋尚書省印,交於各部或有司施行。
而墨制“出於禁中,不由中書門下”,因此,墨制的合法性遭到質疑。武則天時,宰相劉禕之就因力爭“不經鳳閣(中書)鸞臺(門下),何名為敕”而獲罪。唐德宗貞元三年,陸贄上《論翰林學士不宜草擬詔敕狀》論雲:“伏詳令式及國朝典故:凡有詔令,合由於中書。如或墨制施行,所司不須承受。蓋所以示王者無私之義,為國家不易之規。”可見,天子詔令“由於中書”是“無私”,而“墨制施行”則被視為“私”;“所司不須承受”則反映了朝臣對墨制的抗爭,在一定意義上也是對皇權濫用的約束。
至晚唐以來,大唐王朝已是江河日下,天子在各種危機的應對及處理面前顯得力不從心,以致皇權日衰。在這種背景下,墨製成為天子授予權臣臨時對某事負有專權的代名詞。其中,尤以唐末黃巢起義為轉折。唐僖宗中和元年正月,“詔(淮南節度使高駢)刺史若諸將有功,自監察御史至常侍,許墨制除授”。唐廷授高駢諸道行營兵馬都統,許墨制除官,但又限定職權範圍,這應被視為權臣開始掌握墨制之權的開始。
黃巢攻佔長安後,僖宗入蜀避難,在中和元年三月以鳳翔節度使鄭畋為京城四面諸軍行營都統,“凡蕃、漢將士赴難有功者,並聽以墨敕除官”。同年七月,僖宗又以宰相王鐸為諸道行營都統,許其“自闢將佐”、“便宜從事”,王鐸先後以墨制授孟方立、李克用、朱溫、王敬武等人官職。此時的墨制,其實是天子在特殊時期授權某臣專司其事的臨時性辦法,權力一般限定於宰相、重鎮節度使等權臣自行任命官吏。因由某臣代行天子之權,故多稱“承製”。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晚唐國家危難、朝命難達的特殊時期,主要是為應付變亂、激勵部屬所置。這種行令選官方式因無皇帝硃批,因此以墨制形式存在和運作,須待政局恢復正常之後,重新表奏,得到天子準可,再由朝廷正式任命,發給告身,由有司備案。
晚唐以來,朝廷政令不行,藩鎮跋扈妄為,中央與地方分權矛盾凸顯,而皇權已大不如前,大多僅存於形式或名義上。針對於此,地方割據勢力多采取先自作主張,然後表奏獲准的方法。這種政令執行方式實際上是藩鎮幕府自行闢官權力的延伸。唐代使府的幕職僚佐本來由朝廷配置,後逐漸發展到由府主自行闢署,以奏薦形式得到朝廷確認即可。但朝廷對幕府奏官權力是有一定限制的。唐末節度使每年只“量許五人”,團練使“量許三人”。而墨制之權正是這種藩鎮自行闢官權力的擴大化。
墨制在晚唐尚由朝廷派出的王鐸、鄭畋等權臣把持,賦予專權之責。然而,後來在地方權力運轉中漸行漸遠,成為藩鎮跋扈擅權的主要政令形式。景福元年七月,鳳翔節度使李茂貞攻克山南西道,先墨制以李繼密為興元留後,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