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部分(1 / 4)

小說:東唐再續 作者:一意孤行

楊潞笑道:“怪只怪河東軍械監名頭太大,蒲帥一說出資,各家都只以為蒲帥必從河東軍械監調撥錢帛,卻不知蒲帥可用款項還多著”她微微側身,朝王摶一拱手:“王相公曾判度支多年,精於財政,奴想請問一句:王相公以為河中節度使府會缺這區區不到二百萬貫麼?”

王摶道:“河中鎮的兩稅留使究竟多少,某並不知詳情,但河中蒲、晉、絳三州皆是富裕之地,想來兩稅留使以及營田都不在少數,至於軍府商產,歷來不薄,是以河中節度使府實不拮据。更何況,河中還有兩池我意天下諸藩,怕是少有可與河中比富者。”

王摶判度支多年,對於大唐朝廷以及各藩鎮經濟情況,自然極為了解。尋常節度使府的三大收益剛才他都已經提到,分別是兩稅留使部分、營田所得和軍府經商收益,另外河中還額外有兩池鹽場的利益,當然少不了。

德宗以後,藩鎮的基本財政收入就是兩稅收入。當時,兩稅收入之中,歸方鎮支配的只是留使部分。它在整個收入中佔多大比重,因各地物產、戶口、軍隊多寡等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從全國範圍來看,地方留佔的兩稅大約佔三分之二左右。建中時“每歲天下共斂三千餘萬貫,其二千五十餘萬貫以供外費,九百五十餘萬貫供京師。”這只是錢額,另外還有米麥外費一千四百萬斛,京師二百萬斛。按照元和時“國計簿’的數宇,全國總額是三千五百一十五萬一千二百二十八貫石,各種榷稅收入皆在其內。文宗時王彥威作《供軍圖》說全國收入三千五百餘萬,恐怕就是根據“國計簿”。王彥威分析兵費在全國財政中的比重說:

起至德,乾元之際,迄於永貞、元和之初,天下有觀察者十,節度二十有九,防禦者四,經略者三。椅角之師,犬牙相制,大都通邑,無不有兵,都計中外兵額約九十九萬,通計三戶資一兵。今夭下租賦,一歲所入,總不過蘭千五百餘萬,而上供之數三之一焉;三分之中,二給衣賜,自留州留使兵士衣賜之外,其餘四十萬眾,仰給度支。

王彥威在這裡提到了兩個三分之二。一是留州留使佔總收入的三分之二,上供為三分之一。二是供軍費用佔總收入的三分之二,其他開支僅佔三分之一。

當然,這只是總的情況,就各鎮的情況而言,則不盡如此。元和六年(811)十二月辛未敕雲:“其涪州緣屬荊南,有供荊南節度錢二千四百貫,今隨本州割還黔府,兼於涪州送省錢三千八百貫文內更取一千五百貫,添賜黔府見將士軍資。”這個決定是針對黔中遭水災,軍資不濟的情況作出的。涪州從荊南割屬黔中,其原送使錢二千四百貫增加一千五百貫,為三千九百貫,同時其上供錢則從原來的三千八百貫減少一千五百貫,為二千四百貫;留州部分不變。上供與送使的比例從1。6:1變成1:1。7。

而《吳地記》所載蘇州的情況則有不同,上供三十萬六千八百三十貫,留州十七萬七千七百二十貫,送使十七萬八千三百四十九貫,總額為六十九萬二千八百八十五貫。上供、留州、送使的比例約是44%:28%:28%。可見南方上供數額遠遠不止三分之一,幾乎佔一半,遠遠高於北方藩鎮。當然這也說明江南作為唐廷的“錢袋子”由來已久、名副其實。

而營田則是方鎮兩稅收入之外的另一個重要收入來源。唐代藩鎮營田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營田所得可抵預算中的本鎮軍資或度支所撥衣糧,如大和三年(829)五月中書門下奏稱,觀察使若上陳刺史政跡,“須指實而言”、“如稱營田課則所效,須雲本合得若干萬石,在任已來加若干萬石。其所配斛鬥便請準數落下,支所供本道本軍斛斗數。如不是供本軍本道解鬥,則申所司收管支遣,以憑考核。”於此可見營田收入要麼抵充軍糧,要麼申報有司收管。對於這類性質的營田,落鎮是沒有熱心的。他們認為:“疲兵於隴畝,緩急非所用也。”

另外一種情況下的營田收入可以為地方自己支配。《資治通鑑》有載:“諸將言於秦成防禦使李承勳曰:明公開營田,置使府,擁萬兵,仰給度支,將士無戰守之勞,有耕市之利。”所謂“耕市之利,即指“營田之利”和“關市之利。”秦成防禦使軍隊既“仰給度支’,而又有“耕市之利。”可見其營田收入是完全由本鎮支配的。穆宗元和十五年二月詔在諸道除邊軍營田外,其軍糧既取正稅米分給,其所管營田自合軍中資用、不合取百姓營田,並以瘡地迥換百姓肥濃地。其軍中如要營田,任取食糧健卒,而不得輒妄招召。”這條詔書說明,朝廷對“其軍糧既取正稅米分給”的內地諸軍營田並不怎麼感興趣,故說“如要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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