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之下的機構分別有司農寺、州、鎮、諸軍等。司農寺一般管理畿內屯田;州鎮諸軍管理的是邊地屯田。
營田的地方級管理機構也因營田設定地點的不同而不同。設在京畿附近的一般由司農少卿主管。如高宗時,韋弘機擢司農少卿,主東都營田苑。設在州、軍、道的營田,則多由州、軍、道長官兼管,兼職名見於記載的有營田大使、營田副大使、營田使、營田副使、營田判官、田曹參軍事等,如韋湊拜太原尹兼節度支度營田大使。玄宗時,哥舒翰代王忠嗣為隴右節度支度營田副大使,知節度事。玄宗立,擢崔隱甫汾州長史,兼河東道支度營田使,遷洛陽令。大曆初,張延賞除河南尹、諸道營田副使。大曆初,張鎰上奏某人為營田判官,得殿中侍御史,權知隴州行營留後事。開元十五年,朔方五城,各置田曹參軍一員,階品俸料一事已上,同軍家判司,專知營田。
以上官職名中營田大使、營田副大使、營田使、營田副使的權利要稍大些。營田判官是營田使的下屬官員,不僅判案,還要出使綜理營田事務,是控制諸道營田、保證營田收入供應京師的主要官吏。田曹參軍事品級同營田判官,專門執掌營田事務。營田官員的設定,有的以一州、一道為單位設定,有的是數州、數道合置;至於軍中,則是根據軍中人數而定。即諸軍各置使一人,五千人已上置副使一人,一萬人已上置營田副使一人。
再次就是基層管理組織也不同。
唐代屯田的最基層單位為屯,每屯的屯田面積大小不等,隸司農寺者,每二十至三十頃為一屯;隸州、鎮、諸軍者每五十頃為一屯。每屯都設有屯官,每屯主一人,屯副一人,五屯則署監及丞以統之。屯主、屯副,屯監、屯丞即為屯田最基層的管理官。這些屯官多由品官擔任,一般“取勳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並前資邊州縣府鎮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內簡堪者充。”
營田的基層管理組織,在《長安三年三月敦煌縣錄事董文徹牒》中說:“其桑麻累年勸種,百姓並足自供。望請檢校營田官,便即月別點閱縈子及布,城內縣官自巡。”這是說營田的基層管理者在縣級有檢校營田官,在縣之下的鄉級有檢校營田人若干。他們的職責主要是負責檢校核實該鄉的逃戶田地及闋職官人地,以勸人營種,勸種者納課等。
再有,督察巡視的職官也不同。屯田、營田在解決軍糧及增加國用方面有重要作用,所以,唐朝廷對之很重視,除設定層層機構進行日常組織管理外,還會派中央級的官員不定期地赴地方巡視監督。
由於畿內屯田直屬司農寺,所以,督察官一般由司農卿和司農少卿擔任,在每年三月,“卿、少卿循行,治不法者。凡屯田收多者,褒進之”。而州、鎮、諸軍的屯田,則一般由監察御史分掌,“若諸道屯田及鑄錢,其審功糾過亦如之”說的便是這種情況。但也不排除派其他使職督察的情況,如開元二十九年,敕新豐、朝邑屯田,令長春…宮使檢校。此外,在基層還設立過都巡倉碾河堰判官、屯田都巡使等巡視屯田的官職。
對於營田事務,則沒有常設的巡視官員,只是在出現重大問題時,朝廷會臨時派專人巡查。如穆宗時,賀拔志為度支水運營田使,為圖功效,虛報營田數,帝乃命主客郎中白行簡覆驗,志不勝其懼,遂欲自裁。這裡主客郎中白行簡查驗賀拔志營田一事,即屬臨時指派。
然而這是朝廷能夠正常行使職權的情況下,實際在黃巢之亂後,朝廷行使職權的範圍小了很多。譬如李曜這個河中節度使下,屯田、營田的收入,已經完全不向朝廷上繳,朝廷自然也不會免費派人幫他來管理,因此那批中基層的官吏雖然仍在,但事實上已經並不向朝廷述職,而是直接對節度使府負責。換句話說,這些屯田、營田,都歸河中節度使府“自負盈虧”。
後世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態度很簡單:國家財政補貼。換句話說就是拿工商業的利潤來補貼農業生產。但是目前有兩個問題:一是工商業方面現階段投資很大,而收益暫時還拿不到;二是補貼的方式,是直接補貼錢,還是以減稅來變相補貼。
李曜於是道:“逃走的不必強抓了,將剩下的田地重新分配,現在剩下多少戶,就分多少戶,按戶平均分配。”
張全義微微一怔:“會不會多了些?現在逃掉的約莫佔了全額兩成,這樣一分”
李曜擺手道:“無妨。”
張居翰則皺眉道:“人手少而田地廣,若是他們種不了這麼多地,怎麼辦?”
李曜道:“改變徵稅辦法,降低稅率,而後多出來的糧食,全歸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