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瞭解: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生命權這一權利主要是針對人類漫長的歷史規定的。在封建時代,人的生命權利沒有任何保障。統治者一句話便可以決定成千上萬人的性命。這些日子北京電臺一直在播放《三國演義》的評書故事,昨天正好說到曹操殺楊修的地方。楊修僅僅是根據口令“雞肋”兩個字揣測了一下曹操想退兵的心理,便被曹操以擾亂軍心之罪名推出斬首。楊修是著名的建安七子之一,是當時社會上有名的文人才子。但在那個時代,人的生命有如朝露,說死就死,生死權完全掌握在統治者的手中。回顧人類歷史,小民的生命輕如草芥,滅絕性的屠殺屢屢發生。中國歷史著名的屠殺有過幾次,一次是秦國兵坑殺投降了的幾十萬趙國兵,一次是項羽坑殺秦將章邯手下的20萬人。這種大規模的屠殺讓今人想象起來不能不感到驚心動魄。但是在歷史上被統治者卻視同兒戲。古語云“殺人如麻”,便形象地描寫了殺人的情景。由此可以想象人的生命在歷史上是多麼卑賤和渺小!甚至在剛剛過去的20世紀,兩次世界大戰還奪去了幾千萬人的性命。光是希特勒屠殺猶太人數目就有幾十萬。
就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聯合國的人權公約才再次強調人的生命權利,不許隨便剝奪人的生命權利。正是在世界各國的努力下,二戰之後,世界政治中的暗殺事件少了,流血衝突少了。自從美國總統肯尼迪在60年代遭到暗殺後,進入70年代發達國家的政界很少再發生此類時間。但是在發展中國家和一些特殊的國家,刺殺、暗殺這類剝奪人生命權的行為卻仍在發生。譬如埃及薩達特總統被政敵刺殺,以色列總理拉賓被刺身亡。但總的說來,世界的政治文明進步多了,政治權力的更換更多的是以和平、競選的方式進行。
但在各個國家,人們對待生命權的認識和態度仍然不同。在那些不發達的國家,人們對待生命權仍有視若草芥的現象,象盧安達前年發生的種族間大屠殺。還有些國家政權的更替仍然靠流血和死人的方式來進行,仍有暴力鎮壓抗議者的現象,暗殺仍然持續不斷。例如在前南斯拉夫國家,米洛舍維奇下臺後,原塞族領導接二連三地遭到暗殺。
2001年5月17日的《中國經濟時報》上發去一條訊息:現年77歲的波蘭前領導人雅魯澤爾斯基受到審判,罪名是命令大屠殺。法庭指控他在擔任國防部長期間命令軍隊向示威工人開槍。1970年12月7日,波蘭北部波羅的海的海港口城市格丁尼亞、格旦斯克等地造船廠工人因物價上升進行抗議,軍隊開槍鎮壓,使44人死亡,1000多人受傷。因此事,北部造船廠後來成為波蘭右翼的發源地,團結工會的領導人瓦文薩就曾參加過1970年的示威。
這件事便反映了當時波蘭政府對工人生命權的不重視。隨便開槍,最後釀成社會矛盾衝突爆發,雅魯澤爾斯基今天也遭到懲罰。總起來看,透過剝奪人的生命權利來維護政權或社會秩序是一個古老的命題,在人類漫長的發展史上,這一衝突形式不知多少次的重複。中國十幾年前的6月4日也是透過流血才解決了爭端。這一形勢至今沒有消失。例如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的衝突至今以奪取生命的方式進行著。人們總是不能平靜的坐到談判桌前透過和平的方式解決爭端。
我們的社會發展得有點怪,經濟越發達,漠視生命權的現象越厲害。據《經濟觀察》報2001年5月14日的一篇文章透露:中國近年來頻頻發生“官殺官”的現象。1995年江西安義縣縣長陳錦雲買兇殺該縣縣委書記胡次幹、副書記萬先勇。1997年3月廣東省陽春市委書記嚴文耀、副市長楊啟周、財辦副主任林啟菊等人密謀殺害原陽春市長等人。1999年6月28日,原舞鋼市委書記李長河謀殺該市八臺鎮呂淨一夫妻倆,1999年3月16日,海南國稅局稅官謀殺檢查官黃崇華。1999年3月26日,撫順司法局局長謀殺縣委書記這種奪取人性命的事情在階級鬥爭那個年代也實屬罕見。怎麼到了改革開放20年後,社會反而退步了!
再如湖南常德以張君為首的殺人團伙,把殺人更不當會事。此團伙自1993年作案以來,先後殺死28人。張君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