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2 / 4)

這是什麼胸懷和氣魄!如果中國人不能這樣做,那麼中國的歷史今後仍然面臨著舊模式迴圈的危險。中國人的命運永遠擺脫不了傳統的悲劇。

雷達先生在那篇散文中最後的幾句觀察特別好,就當前人們對財富和權力瘋狂地掠奪和貪婪來看,文革時期的人性絲毫沒有改變。不僅沒有改變,相反,石家莊靳如超製造的大爆炸和江西芳林小學被炸事件的出現,說明中國的人性可能在倒退。

這種種現象不僅使人發問:中國真得進步了嗎?30年間中國發生了多大的變化?粗暴的野蠻的時代是否已經消失?人們心中的噩夢是否已經消失?這些提問發人深省。如果不洗刷民族的靈魂,再過多少年,中國將永遠是沒有尊嚴的國家。那麼怎麼來洗刷我們民族的靈魂呢?僅僅是坐而論道式的空談,或隔靴搔癢式的批評?

'2',自決權。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一條這樣說:“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所有人民都可以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見《聯合國人權公約和刑事司法文獻彙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第110頁,'

這裡最重要的是“自決權”概念,這種自決權可以說是人類最常見的權利,買東西時,想買這個不想買那個,都由自己來決定。自決權分政治自決和經濟自決。在政治上,譬如一個人願意加入共產黨還是九三學社,都由自己選擇,沒人來強迫。在進行選舉時,願意投張三的票還是李四的票,也由自己決定。

自決權還表現在管理方面。譬如國有企業的職工有自決權,決定企業的經營管理者,透過職工大會表決選舉出合格的管理人員。但在現實中,這種自決權往往被某些領導代替。廠長任命都是上邊的事,與職工無關。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剝奪了企業主人職工的自決權。一些國有企業搞不好,就是因為職工的自決權被剝奪。因此,認真研究自決權問題,對於中國社會、中國經濟有重要作用。我們這樣的國家,一個封建意識濃厚的國家,自決權意識可以說極其淡漠。什麼都是聽領導,領導怎麼說,群眾怎麼幹。走入市場經濟之後,如果再不加強自決意識,那麼市場經濟就沒法搞,人民群眾的獨自自主的創造性就難以發揮。

在經濟方面,公民有權利自由處置自己的財富,譬如,賣掉手中的股票,買進債券。到了市場經濟的今天,中國人在經濟上的自決權越來越大。城市居民可以買賣住房,農村居民可以轉租自己的土地,私營企業主可以買賣企業。在這一條裡,中國由於國情不同,中國公民可能很少擁有天然財富和資源。在資本主義國家,有的公民擁有父輩遺傳下來的工廠、農莊、草場。不過,隨著情況的變化,中國一部分人的財產會越來越大,他們支配財產的權利會越來越大。隨著富人階層的出現,繼承遺產的現象也已經出現。繼承人將來對這些遺產怎樣配置?都是未來的新問題。

經濟自決權實際上是個經濟自由的問題。這個問題在今天看好象已經沒什麼意義了。企業可以私有了,產權可以轉移了。中國還需要什麼樣的經濟自由?在有些人來,中國的經濟自由還不夠嗎?私人的經濟權力還不大嗎?的確,經過20年的改革開放,中國人在經濟上已經有了很大的自由,比起改革開放前不知自由和自決了多少倍。但是,在從某種程度上看,中國的經濟自由還差得遠。

完全的經濟自決權和經濟自由必須有一個根本的前提,那就是社會財富的個人所有,即個人擁有財產。如果一切都是公有那就談不上經濟自由和經濟自決。但是,財產佔有達到什麼程度或說私有化達到什麼程度才算經濟自由?是象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那樣主要以私人經濟為主體,還是象目前中國這樣以國家經濟為主體?經濟自由要自由到多大程度?這些問題說到底,是財產由誰來支配的問題,是由國家官員來支配還是由公民個人來支配?個人支配財富可以達到什麼程度?是象李嘉誠那樣能左右香港經濟,還是象目前中國這樣私有經濟僅僅是公有經濟的補充?目前中國思想和行動上的模糊和爭論主要就在這一點上。

在改革開放前,在完全的公有化時期,中國人的一切行動幾乎都要受人管,這是因為中國人沒有經濟自決權,沒有經濟自由。經濟自由是人類最基本的自由,如果連這最基本的自由都沒有,那就可以說一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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