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條例以及老妃出宮
清室的全體,留戀著故宮,實際是留戀著那些財寶,這是不言而喻的。雖然有些人,還在想復辟,也無非懷著再得一批財寶的迷夢。
兩個老妃,就是最現實的代表。兩個老妃,他們叫做太妃,都是同治的妃子。瑜妃徽號叫做“敬懿”,住在太極殿;晉妃徽號叫“榮惠”,住在重華宮。她們雖然叫“懿”叫“惠”,實在都只能叫“貪”。她們為那一些私財,死也不肯走。
鹿鍾麟敦促溥儀催逼,兩個老太婆只是不動,她們說太極、重華兩宮就是她們的死所,倘要行強,只有跳井。並且聲言“已經絕食了”。天曉得!?
政府方面也不客氣了,如不服從,要強迫移住西偏殿,以便看管。並將乾清宮、養心殿、長壽宮等處,先派國民軍看守,不許任意出入。
一逕僵持著到了12日那天上午,又集合了五組,查察全宮。中路的宮殿,早就查封了;還沒有封完的,計有重華宮、太極殿、壽康宮、內務處等處。到了下午二時,鹿、張又請了清室代表紹英等,在神武門會談,請她們兩位老妃趕快搬出,並先並居一宮。一面准許他們清室一向所積聚的大內藏銀,全數發還。這是對兩位太妃的示範。
《清室善後委員會組織條例》發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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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務院依據國務會議修正清室優待條件議決案,組織辦理清室善後委員會,分別清理清室公產、私產及一切善後事宜。
第二條 委員會之組織:委員長一人,由國務總理聘任;委員十四人,由委員長商承國務總理聘任;但得由清室指定五人。
監察員六人,由委員公推選任。國務總理得就委員長、委員中指定五人為常務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事項,各院部得派一人或二人為助理員,輔助常務委員分辦各項事務。委員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就有專門學識者選定之。委員長、委員、監察員、助理員及顧問均系名譽職。
第三條 委員會之職務:
(甲)清室所管各項財產,先由委員會接收。
(乙)已接收之各項財產或契據,由委員會暫為保管。
(丙)在保管中之各項財產,由委員會審查其屬於公私之性質,以定收回國有或交還清室;如遇必要時,得指定顧問或助理員若干人審查之。
(丁)俟審查終了,將各項財產分別公私,交付各主管機關及溥儀之後,委員會即行取消。
(戊)監察員負糾察之責,如發現委員會團體或個人有不法情事,得隨時向相當之機關舉發之。
(己)委員會辦理事項及清理表冊清單,隨時報告政府並公佈之。
第四條 委員會以六個月為期,如遇必要時得酌量延長之。其長期事業,如圖書館、博物館、工廠等,當於清理期內,另組各項籌備機關,於委員會取消後,仍賡續進行。
第五條 委員會辦公處設於舊宮內。
第六條 委員會所需辦公費,由財政部籌撥。
第七條 委員、監察員、助理員之審查規則及議事細則及辦事細則均另訂之。
本條例之修正須經委員會多數議定後呈由國務院公佈之。
條例既經訂定,事務須積極開展。李石曾、鹿鍾麟、張璧等又約集了清室方面的紹英、耆齡、寶熙等在神武門內開談話會。紹英等所急需的,自然是錢,於是提出了“生者須養”“殞者須安”的要求,急待用款,說是:“宮內所有藏銀十餘萬錠,請即日發還。”會議允許了。因為那天是星期,定於翌日午刻約同銀行方面派人入宮秤點銀錠份兩運出,換成現銀元交清室使用。
另外一個問題,瑾太妃出殯,原定日期是陰曆本月二十三日,還是照舊。現在既已廢除尊號,所用出殯儀仗,一律改用民國制度。只有棺罩一物,仍用大內舊制;執事人等,一律改穿便服。預定路程,經過內西華,穿過後門,經赴什剎海,廣化寺暫厝。溥儀已經同意。所有執事人等,共須300人,一律發給特別徽章,由軍警沿途護送。兩個活著的老太妃,既不死守兩宮,也不投井,也不絕食了。以後的住所,經指定北兵馬司大公主府西苑,因為那府一點用具也沒有,請求將壽康宮中自己的物件搬走,鹿等也答應了。
因為她們出宮,宮嬪人等須要檢查,請求不要用男人,以嚴大防,用了北大的女學生,鶯鶯燕燕地胡鬧一陣也就算了。其實兩位老妃都是為著怕她們在故宮井內再添兩具老豔屍的緣故,一律大箱大籠,準其捆載而去,好在她們的珍珠寶貝,本來是國家滿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