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2部分(2 / 4)

府州縣的重要政務必須申稟行省。第二,行省有權臨時差遣所屬路府州縣官員辦理某些政事。第三,行省有權號令指揮路府州縣的各項政務。

行省雖然得以在中央對地方的行政統屬中發揮承上啟下和代朝廷統攝節制的作用,但是在行政的另一關鍵—一命官權或人事權方面,又表現得無甚作為。元代地方官吏的選用主要由中書省和吏部負責。通常,從七品至從九品的地方官吏由吏部“擬注”,中書省參知政事等稽核,每月舉行一次。正三品至正七品,由中書省“自除”。二品以上官(如行省長貳)則“選自特旨”,由皇帝根據需要選拔,中書省宰相入宮“取進止”。即使是未入流的吏員,其選格一律由中書省吏部確定,每月由吏部銓注一次。平宋以後,兩廣、福建、陝西等地區五品以下官,元廷一度允許“從行省就便銓注”。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始,針對湖廣、雲南、福建、四川等處“要荒州縣赴京師動沙萬里”的情況,元廷又模仿唐制,每隔三年由中書省委派使者會同行省官及行臺監察御史,遷調所在官吏,“課吏殿最而上下其秩”。由於這項制度,元廷基本解決了行省所轄邊遠地區官吏銓調遲緩,或大量缺官等弊病,又始終將包括邊遠地區在內的各級地方官吏的銓調權緊緊地掌握在中央。總之,元代各級地方官吏必須“受命於朝而後仕”。行省雖可會同朝廷使者銓官及自行委任部分省椽、宣使、路府州縣低階吏員,但對絕大多數地方官的任用和控調,是無法問津的。這比起漢代郡守自闢六百石以下屬吏和唐節度使闢官之權,實在是難望其項背。行省幾無任官和銓調權,表明它未能像漢唐地方大吏那樣從中央分割出一部分重要的行政權。在行政方面,行省代中央收權、代中央節制路府州縣的作用相當顯赫,其替地方分留的人事權、任官權則微乎其微。

元代,鎮戍中原和漠北等地的蒙古軍和探馬赤軍,直屬於朝廷樞密院。路總管府等管民官只掌民事財政,軍事上“無寸尺之柄”。鎮戍於淮河以南的漢軍諸萬戶及新附軍等,則直接由行省管轄。行省即成為元代地方諸官府中唯一握有較大軍權的機構。由於計省所握軍權比較大,其軍事方面的地方分權傾向似乎不言而喻。然而,元代軍隊屬性比較特殊,由於行省制的兩重性及其在提調軍馬中的若干具體規則或情況,行省在軍寧l的功用顯得比較複雜。以行省為代表的軍事方面的“地方分權”,並不十分典型,通常表現出為中央集權服務和地方分權的雙重效應。因而,需要認真辨析。

先來看元代軍隊尤其是行省所屬的漢軍及新附軍的屬性。元代軍隊只有職能分工,似無中央軍隊與地方軍隊的明確區別。《元史?兵志》和《經世大典?序錄?軍制》把元代軍隊分為宿衛軍和鎮戍軍兩大類,顯然是依據職能而作的劃分。如果單從《元史?兵志?宿衛》中“元制,宿衛諸軍在內,而鎮戍諸軍在外,內外相維,以制輕重之勢”等文字記載

看,由怯薛、侍衛親軍組成的宿衛軍,似可視為“在內”的中央軍隊;而在各地執行鎮戍任務的蒙古軍、探馬赤軍、漢軍及新附軍,似可視為“在外”的地方軍隊。實際上,這是隻注重兩類軍隊的駐屯地點及職能,而未考慮其統屬關係的較膚淺看法。區別中央軍隊或地方軍隊的屬性,主要應看其統屬關係,而不應只看其駐屯地點及職能。因此,依照元代軍隊中怯薛直屬皇帝,侍衛親軍和分成各地的蒙古軍、探馬赤軍隸屬於樞密院,漢軍及新附軍隸屬於各行省等情況,宿衛軍和鎮戍軍中的蒙古軍、探馬赤軍當屬於中央軍隊。鎮戍軍中的漢軍及新附軍,因行省具有的朝廷派出機構和地方最高官府的兩重性以及管轄方面的某些規則,也很難說是完全意義上的地方軍隊。

再來看行省掌管軍事時與朝廷的關係。元廷將漢軍及新附軍的統屬權委付於行省後,並沒有讓行省**行使其軍權,而是透過授受牌符,禁止擅調軍隊,限制懲辦軍將之權,直接佈置調換戍兵和整點軍隊等環節,加強了對行省的控制。元制,除雲南行省外,各省提調軍馬的只限於兩名長官,其餘佐貳等官不得參與。各行省“提調軍馬官員”的具體人選始終由朝廷確定。朝廷對各行省提調軍馬官員的金虎符給賜,十分慎重。當行省丞相一度廢罷,平章政事二員併為行省長官時,朝廷又特地給行省平章政事頒賜金虎符,確認其“提調軍馬”的資格和權力。說明行省長官提調軍馬的權力來自朝廷,其給與、轉移取決於朝廷,並以朝廷頒賜的金虎符作為憑藉和象徵。同時,元廷對此類調軍權也有較嚴格的規定。早在成宗元貞二年(1296年)五月,即行省兼領軍事定製後一年餘,元廷下令:“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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