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獄案及行省屬官詞訟履行推鞫、稽核等職能。然而,在司法許可權方面,行省又須“遵成憲以治所屬,決大獄質疑事,皆中書報可而後行”。就是說,即便是中央派出的地方最高官署行省,也沒有專地方刑獄的權力。行省上述司法權,大體是代朝廷而行的。其司法職能承上啟下的性質比較顯著。在某種意義上,行省又是元代地方多級司法、朝廷執柄體制中聯絡地方與朝廷兩部分的關鍵環節,同時也充當了該體制運作的重要工具。
從以上對財政、行政、軍事、司法諸領域的具體考察中,不難看到,在財政方面行省為中央收權和替地方分留權力的功能,基本分離,最為典型。在行政、軍事、司法方面,行省服務於中央集權和代表地方官府的雙重職能,錯綜地混合在一起,很難截然分開,而且主要表現為代朝廷行事和為中央集權服務,其兼替地方官府分割權力的功用相對比較淡薄。行省在上述四領域的功用及差異,反映了元行省制下中央與地方諸項權力的分配模式基本上屬於中央集權型的,除了適應軍事鎮壓和軍費開支等需要